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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应税收益差异与协调

会计与税法应税收益的差异与协调   【摘要】 从会计与税法的各自目标分析出发,分析了会计与税法在确认和计量要素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差异存在的必然性、以及二者协调的必要性,探讨了从制度和实务两个层加强二者协调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差异 协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而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出台,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其亮点。新准则发布以后,企业所得税法也做了重大调整,二者对于消除差异都作了努力,但是会税差异还是进一步扩大了。因此,如何在实务中处理好这些差异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目标层面的差异。税法与会计的目标层面的差异是制度层面差异的根源,不管是会计规则还是税法制度都是根据各自的目标建立的,目标不同,必然导致规则的不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法的目标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会计准则要实现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决策信息。税法的目标必然要求税收制度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就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而言,税法具有单一性和不可选择性;会计的决策有用性目标要求企业根据具体经济环境和自身情况,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就会计收益确认和计量而言,通常都有若干种备选择方法供企业选择使用。   2.制度层面的差异。制度层面的差异首先是计价基础的不同。税法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范围也比会计准则的范围小很多,由此在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及有关金融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面引发暂时性差异。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要按照???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但税法不区分这种情况,一律采用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差异;其次是在有关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方面,两者计入的金额有差别。弃置费用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区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理不同,导致要计入的计税基础大于不计入的账面价值等。   制度层面的差异其实是后续计量方法不同。会计准则从决策相关性目标出发,要求对长期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和减值测试,如何摊销和减值测试需要借助于职业判断。尽管税法也允许对长期资产成本分期摊销为成本费用,但是税法从确实性原则出发,不允许职业判断,不承认未实现的资产减值(坏账准备除外),企业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单一方法和标准进行后续计量。例如税法规划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而会计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要求是:既可以按照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也可只进行减值测试而不摊销。由于资产种类较多且后续计量方法复杂,因而资产的计量差异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差异频率最高的领域。   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一)制度层面的协调   1.税法的主动协调行动。税法的主动协调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基要素的构成与名称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二是尽力消除税基计算口径与会计收益确认和计量标准方面的差异。鉴于税基确定依据和方法上对会计的依赖性,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与会计准则趋同,对资产的分类和定义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为了与会计科目相统一,用长期待摊费用取代原有的递延资产项目名称;剔除了目前已不再满足会计资产定义的开办费用。本着缩小差异、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精神,新税法吸收了会计相关性原则,在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在灵活性原则的把握方面有所松动。例如原来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原值的5%,而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人员可依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使用环境和技术进步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所得税实施条例》取消了残值的统一限制性规定,改由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从而消除了差异。另外,税法不承认资产减值的态度也有所松动,例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有关资产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扣除。   2.会计的主动协调行动。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领域,税法属于上位法,会计属于下位法,税法处于强势地位,会计处于弱势地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已经取得了基本法律的地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是以财会字文件形式印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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