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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不同观点简要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不同观点的简要分析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    (1)统一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准则与税法统一起来。(2)分离论。持此种观点的人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单独建立所得税会计。甚至有人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再考虑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需要集中研究与处理,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实际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式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 (1)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一种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来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2)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则是次要的。其会计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在这些国家,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一般都符合税务机关征税的有关要求,即会计利润与税收利润是一致的,一般直接将会计核算成果作为税款计算的主要依据。二是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满足有关税款计算的需要。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自主权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①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翻版”。问题是我们在克服了会计制度与税法完全统一的弊端、承认会计准则与税法应该分离后,会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盲目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上述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或税收会计的主张就带有这种倾向。正如某些会计学者所说,我们不能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经营环境和企业经营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完全可以采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至于要在跨期分配所得税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的观点。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2.效益大于成本原则。要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会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3.现实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当前正值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在会计准则中(通过修改基本会计准则和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4.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严肃性原则。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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