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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对象有失公平性博弈分析
住房保障对象有失公平性的博弈分析
摘要:落脚于我国现有住房保障对象缺失的实际,对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公平性进行博弈论分析,提出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提高综合国力;把城市“夹心层”、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构建农村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制度;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住房;保障对象;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89-03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分析
(一)现有的住房保障对象
1.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2.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针对的是城镇弱势群体,依然没有跳出我国社会保障的城市偏向性,有失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二)缺失的住房保障对象
1.“夹心层”
“夹心层”是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困难,又不符合进入政府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群体,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其比例约占城镇居民的60%左右,虽然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群体会发生较大变化,但仍不失为城镇居民的主体。
2.农民工群体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体制,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身份受限,难以享受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也就不符合享有城镇福利与救济的有关“规则”。他们与城镇职工在住房条件或补贴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游离于住房保障大门之外。
3.农村弱势群体
长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使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远远滞后于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是影响我国今后稳定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不论是住房的居住环境,还是住房的基础配套设施,都是无法和城镇居民相比的,直至目前有的农村中还存在茅草房、危房、烂房、人畜共居等居住现象。
4.未就业和就业不稳定的大学毕业生
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很多大学毕业生毕业就意味着失业。对他们而言,谈不上以自己能力购房,而廉租住房又把他们排除在外,很多城中村成为大学毕业生租住房的无奈之先。
二、博弈住房保障对象的不公平性
(一)公共政策供给的博弈
博弈论所提供的分析方法,对于公共政策分析,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我国各级政府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这些政策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局限。
当政策主体向社会提供公共政策时,针对这一行为的博弈论涵义,田大山认为,是通过改变参与人的效用函数或参与人的行动空间来“调整”社会活动的均衡点,使社会的运行向着有利于实现某个政策目标的方向发展。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和城乡差异的二元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住房保障出台时,政策主体依然没有脱离“二元”体制的局限,只把城镇部分弱势群体纳入住房保障的范围,整个住房保障的运行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发展。
其次,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博弈过程。政策主体可能不只一个,政策的形成是不同的政策主体通过博弈达成的一种均衡解。
(二)政府的利益博弈
政府利益是指政府组织及其雇员所追求的依赖政府行为而获得的有别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由于利益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不同的主体对相同的客体的价值判断往往并不一致,因而不同类型的政府利益在彼此渗透的同时也相互对立。政府利益的实现依赖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政策取向如何、是否制定、执行以及执行效果在其他条件既定时,取决于政府利益间博弈的结果。住房保障对象的缺失,笔者认为,主要是政府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
从政府整体利益角度,我国经济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蒸蒸日上,但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仍然要考虑各方面经济因素,在经济有限的前提下,必然不能把所有人都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住房保障也如此。“夹心层”虽然住房条件差,但按中国人观念,属“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阶层;农民工与农村弱势群体很多时候是融为一体的,自古以来,农民有宅基地,农民的房子农民建,何谈保障;而一直就没考虑过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问题。
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利益来看,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的出台,在建房用地的划拨与地方财政的发展上,已经存在利益不均衡,俨然成为住房保障发展的“瓶颈”,更何谈“夹心层”、大量的农民工与农村弱势群体、大学毕业生的进入将是何等庞大的保障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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