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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特殊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俄罗斯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在现代俄罗斯立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程序设计严密,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律规定对遭受侵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关键词:俄罗斯;著作权;法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232-04
引言
权利保障水平和人的自由,以及全人类价值的至高无上是法治国家公认的特点之一。每个人都有权以法不禁止的所有方式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权就是这种权利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一般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有两个来源: 一是侵害公民身体的生理损害, 二是侵害公民心理的精神损害。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指的是公民、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 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活动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促进了人的非物质利益和人身非财产权利的更好保护,当然,也有利于民主法制社会的形成和巩固。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文尽管是立法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但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比较保守,一直受到学者的批评,并不符合中国司法实践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操作状况,因此,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不断总结,以求完善??当代俄罗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不仅立法技术高超,而且具有扩展性,特别是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本文探讨的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法律规定对遭受损害的公民或者法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的关注,更体现了现代俄罗斯立法的严密性和周密性,值得中国借鉴。
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
在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当滞后,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这一点在著作权赔偿问题上表现的尤为突出。2001 年修改颁布的《著作权法》第10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第1条至第4条为人身权,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中, 有关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第46条、第47 条, 其承担责任的形式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 通常无具体细则可以依循,给侵权者逃脱责任留下了法律漏洞。更为关键的是, 遍观中国整个民事法律体系, 找不到一条关于侵犯著作权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第15条第1款,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利由以下权利构成:(1)作者身份权,即承认作品作者的权利;(2)姓名权,即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以作者真实姓名、笔名或者没有姓名标志的方式使用作品;(3)发表权,即发表或者许可以任何形式发表作品;(4)作者声誉保护权,即作品保护权,包括其名称,避免对作者的名誉和尊严造成损害的各种歪曲或者其他能够导致侵害的行为。
在俄罗斯民法中对作者身份权、姓名权和发表权内容的规定基本上是固定的。作者身份权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保护。精神损害赔偿是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之一,在权利遭受侵犯时只有作者或表演者在其人身非财产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下能够采用这种保护方法。并且,作者或表演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证明:(1)其著作权或邻接权遭受侵犯的事实;(2)导致其身体或精神痛苦的事实(如,医疗机构的证明,专家的书面鉴定结论,其他方式);(3)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身体痛苦或精神痛苦)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起诉中提出赔偿数额时作者或表演者应向法院说明,上述提出的金额怎样才能够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害。反之,提出的巨额赔偿看上去明显是被臆造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对被告处以少量赔偿数额的判决。
应当将非法传播作品的数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作品的传播区域、歪曲作品的性质和侵犯其意思的程度、作者名誉和尊严的损失程度;被侵犯的权利的可还原性作为值得考虑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知,中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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