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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协同竞争博弈均衡分析
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协同竞争的博弈均衡分析
摘要:由于保险市场的不确定性,为求得生存与发展,采取协同竞争策略是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在博弈中的最优选择。当参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协同竞争体现为激励机制选择。利益分配机制是协同竞争的基本前提之一,解决利益分配机制不畅的通常手段是运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诱使保险中介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保险人最有利的行动。
关 键 词:保险人;保险中介;协同竞争;多重因素激励;博弈均衡
中图分类号:F84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2-0030-05
随着国内保险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外资保险业逐步进军中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业将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逐步加深的不确定性市场环境。为了求得生存和持续发展,保险业既在某些活动中谋求合作,又在其他活动中相互竞争,从而呈现出一种二元对立的矛盾关系。这种关系被称为协同竞争(Maria Bengtsson et al,2000)。[1]覃兰静(2003)认为,协同竞争是协同与竞争的对立统一,是协同与竞争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过程,是企业间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的一种战略意境。[2]乔尔?布利克、戴维?厄恩斯特(1998)说过:“完全损人利己的竞争时代已经结束,驱动一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竞争,驱动供应商之间、经销商之间在业务各方面不断竞争的传统力量,已不可能再确保赢家在这场达尔文式游戏中拥有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或服务以及最高利润。实际上,结果恰恰相反,为了竞争必须协作,以此取代损人利己的行为”。[3]
然而,保险业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即其绝大部分业务需要通过作为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纽带的保险中介去开展。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通过保险中介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73%(吴定富,2006),[4]保险中介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因此,正确处理好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协同竞争关系,对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是完全理性的,即他们会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保险市场主体???行动时是选择协同还是竞争,取决于二者利益的比较。如果协同带来的收益大于竞争收益,主体会选择协同;反之则会选择竞争,尽管竞争可能给对方或双方带来不利。因此,保险主体在行动时不会简单地选择协同策略以迎合竞争策略,而是根据利益最大化去进行调整,很自然,协同竞争就是企业的最优选择(杨玉红、陈忠,2006)。[5]
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协同竞争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利益分配机制。只有比较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才能促使双方进行合作,带来合作的额外收益。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此时,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协同竞争只能体现在激励机制的选择上。因此,分析双方的协同竞争,可以借助分析最优激励合同的选择来进行。由于保险人无法观察到保险中介的努力程度,而努力程度与保单质量完全正相关,因此,不同保险中介的保单质量可能大相径庭。如果保险人给保险中介支付相同的佣金,最终将会出现“劣质保单驱逐优良保单”的现象。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利益分配机制不畅是妨碍保险市场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解决利益分配机制不畅的通常手段是运用以博弈为理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来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诱使保险中介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对保险人最有利的行动,从而使保险人和保险中介的协同竞争达到博弈均衡。Wilson(1969)、Ross(1973)、Mirrless(1974)、Holmstrom(1979)、Grossman Hart(1983)等人开创了委托―代理理论和应用模型分析,主要解决了委托―代理理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他们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并提出了激励措施是在委托―代理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财产剩余索取权进行的分配,是将剩余分配与经营业绩挂钩。[6-9]Fama(1980)认为在竞争性中介市场上,中介人的市场价值决定于其过去的经营业绩,从长期来看,中介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责任。因此,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中介人也会有努力工作的积极性。[10]Holmstrom(1982)将该思想模型化,形成中介人声誉模型,并且表明中介人工作的质量是其努力和能力的一种信号。[11]曹均华、邢炜、俞自由(2000)应用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对单重因素激励契约进行了定量分析。[12]他们分别讨论了对称信息、不对称信息以及考虑赔付率情况等三种不同条件下的最优线性激励契约。这些单重因素激励契约,大多数采用以下形式:保险人不能观测到中介人的行动;中介人的报酬必须依赖于观测到的业绩;将保险人的部分风险转移到中介人身上。只有这样,保险中介才有工作积极性,从而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行动。单重因素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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