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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成因及对策

保险欺诈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案件亦呈现上升的趋势,保险欺诈扰乱了正常的保险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对准确地识别保险欺诈行为,增强防范,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纳,进而从经济原因、社会原因、保险公司内部原因三个层面对保险欺诈的成因进行探讨,并从信息不对称问题等六个方面对反保险欺诈的对策提出了防范建议。   关键词:保险欺诈;信息不对称;诚信;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14-02      一、保险欺诈的概念   民法学者认为,欺诈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法律行为。刑法学者一般认为,欺诈而构成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辞典》把欺诈定义为: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1.经济原因。(1)保险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可移动性。保险活动的一显著特点是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分离,这种分离使保险人难以控制、掌握、了解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于是标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可变性及可移动性将导致整个保险活动中潜伏着欺诈的内容,为保险欺诈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2)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衡量的人为性。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估计和测定。但是,要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财产的实际损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造成财产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保险车辆的部分毁损,对毁损的零件是修理还是更换,如何避免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事故之机对没有发生损坏的旧零件换成新的,发生火灾后,究竟有多少被保险的财产被烧毁。在这些情节上??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2.社会原因。(1)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压力更大,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愿为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这种自私与竞争压力所导致的对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现代人试图通过保险转移各种风险,并提高索赔金额,以满足个人需要和欲望。这种不顾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理想温床,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2)社会对保险欺诈者的宽恕或怂恿心态。虽然严重的保险欺诈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但是,同其他犯罪行为相比较,保险欺诈犯罪多属于非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少,其侵害的客体又是财力十分强大的保险公司,正如一个小孩打了大人一下通常不被追究一样,对于非暴力性保险欺诈行为,除了保险公司以外,人们一般是不会介意的,尤其是对国有的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欺诈行为更容易为人们所忽视。这种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宽恕或怂恿心态,刺激了保险欺诈行为的频繁发生。(3)司法机关对保险欺诈打击不力。由于中国法律对保险欺诈的处理侧重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保险诈骗分子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后,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察觉,或者保险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认定是故意欺诈时,往往从重合同讲信用的角度出发直接赔付,一般也不会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要保人有欺诈行为,以至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时,一般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拒赔;而这时保险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没有骗到钱不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也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处理方法显然仅仅限于静态的不增加行为人任何负担的处理,而没有规定一系列的外加的惩罚性违约责任。   3.保险公司内部的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的局限性或疏漏。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虽然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会尽力避免保险欺诈现象的出现,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使得保险合同条款很难约束所有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很难估计被保险人可能提出的种种索赔要求。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疏漏,容易为保险欺诈提供可乘之机。(2)保险公司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对欺诈者处理过于宽松,承保、理赔程序没有完全达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使保险诈骗者有机可乘:虽然借保险谋财的违法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形形色色的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但除有命案的罪犯外,大都没有被追究骗取保险金的刑事责任,对案件的行为人,保险公司只是以拒绝赔偿或追回赔款了事,很少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保险谋财者的恶习膨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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