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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革命与反垄断法冲突

信息科技革命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摘要:科技进步所诱发的信息革命给我们经济、法律、文化、伦理等社会关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其中,建立于传统经济运行模式基础上的监管规制(尤其是反垄断法)在信息时代中显得难以应付,这集中表现于美国司法部与微软公司的世纪之诉中。因此,通过分析微软公司的案例,指出了反垄断立法背后的理论基础并不能囊括信息时代企业的竞争行为,因此有必要研究与信息经济时代特征相适应的反垄断立法。      关键词:信息产业;反垄断;产业组织理论;科技革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076-03      一、问题提出      两个多世纪前,蒸汽机等技术诱发了工业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彻底改变了社会经济形态。如今,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由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所驱动的信息革命(或知识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冲击着我们的经济活动,乃至对整个社会的深层结构(传统习俗、法律、伦理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科技进步之迅猛超乎人们的估计,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当两者(科技进步与法律)因为某一事件必须彼此面对的时候,冲突就不足为奇了。1998年,美国司法部对软件巨头微软公司提出垄断诉讼。该旷日持久的诉讼案所引发的经济理论、法规等方面的争议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实属罕见。这为本文提供了这样的研究契机,即考察信息时代所引发的科技变革是如何给社会规则带来巨大的挑战,及其如何影响着社会规则的进一步演变。鉴于本人才疏学浅,本文的研究并不涉及如何调整反垄断法以适应信息科技革命的挑战问题,而仅仅是希望能够提供这样的反思机会:在享受科技革命所带来的诸多好处时,我们也需要反思科技革命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与冲突(如克隆技术所引发的社会伦理争议)。      二、反垄断法的理论分析      (一)反垄断的经济理论分析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指的是一种控制力,通行的定义是强调一家厂商是市场上某种没有近似替代品的产品唯一提供者,或者说,垄断厂商面临着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传统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以下三大“恶行”:一是限制产量以提高价格;二是资源被用于获取、维持和扩大垄断,而不是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三是垄断在技术创新上是低效率的,不利于科技进步。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通过反垄断立法等层面,以维护有效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和公正。   纵观美国反垄断法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法院的判决不仅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解释和政策重点,而且受到经济理论的影响甚巨(参见有关标准石油、ATT、IBM等法院判决案例文献)。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哈佛大学的结构学派和芝加哥学派。   传统的结构学派关注于产业结构和由此可能导致的机会减少和竞争削弱,并把反垄断政策的目标看做是提高经济效果以及限制经济影响力,所以反垄断政策的焦点在于行业的结构和行业的集中度。因此,根据企业过高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判定企业违法,就可以肢解企业,这叫做反垄断法的市场结构原则(如美国标准石油等案例)。   20世纪70年代以后,芝加哥学派向哈佛学派提出挑战,指出仅根据市场份额宣判企业违法,会阻碍企业技术进步,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仅要根据市场份额,而且要结合企业行为判断公司是否违法。简单说,芝加哥学派把反垄断政策的目标看作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说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既然效率取决于价格水平,关注点也就在消费者的付出。因此芝加哥学派关注的是市场中的价格表现,而不是市场结构。   最近,新产业组织学派对芝加哥学派提出新的挑战,否定芝加哥学派的静止均衡分析方法,而支持动态的经济效率,也就是说,新产业组织学派关注的不仅是某一时点的市场表现,而且要保护和激励发展新产品和程序的创新行为。芝加哥学派认为,竞争是保护消费者和经济效率的有力手段,而新产业组织学派认为由于网络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的影响,拥有核心设施如巨型网络的公司就会利用其优势去妨碍创新或替代技术的创新,因此政府也应该进行适度的干预。   (二)技术进步与反垄断的关系思考   从辩证的角度看,技术进步与垄断是一对矛盾的混合体,从本质上说,垄断来自于技术进步,反过来,垄断又限制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关于这一点尚无定论)。例如,工业革命引发的大规模生产技术的长足发展,自然导致了某些行业追求规模经济所产生的高度集中,如钢铁、石油等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大规模合并和收购行为,导致了整个行业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公司手中。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不仅从消费者剩余等社会福利角度提出反对垄断的意见,而且认为垄断会妨碍技术的进步,也不利于技术创新,例如少数案例表明大公司收购了具有创新技术的小公司,然后把该项技术束之高阁,以维持自身产品的市场份额。然而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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