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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创新产品定价机制与模型
信托创新产品的定价机制与模型
自我国金融业“一法两规”出台后,特别是2002年7月18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信托市场掀起了创新浪潮,其中信托创新最活跃的表现形式是信托产品的创新。
一、信托创新产品定价机制
(一)信托创新产品的名义价格
1、信托创新产品的定义
信托产品是指信托机构经研发设计而推出的面向市场营销、具有信托特征的金融产品。按信托本旨,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是在实务操作上,信托机构创新了这一业务。信托机构往往是先行设计具有一定交易结构、运用目的与管理方式的信托计划,然后再在信托市场上面向投资者销售。投资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一定的资金或财产交付信托机构处置与运用,并指定受益人,签订信托合同,形成信托关系。因此,信托机构推出的信托计划实质上就是面向市场营销的信托产品。这样,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实际上是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委托人实际上是信托产品的购买者,即投资人。受益人是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的享有者,可以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指定者。
信托产品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是财产信托,也可以是资金信托。可以是单一信托或集合信托。单一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照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或资金。这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或资金,已经明确了委托人,信托机构依据市场规则收取相应的信托报酬,其交易价格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定价机制。集合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或资金。本文研究的对象是信托机构自行设计管理运用方式,需要面向市场销售的集合信托产品。为简便起见,下文所称信托产品均指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信托产品的所有个体都具有差异性特点。不同信托机构推出的信托产品都有不同的项目载体,??者具有特定理念的投资组合,而且任何一个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都有其个性特点,例如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的不同匹配安排。而且,制度规定,同一信托机构不能就相同运用范围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所以市场上很少能见到完全相同的信托产品。信托机构即使是对其它信托机构的创新产品进行采纳,其推出的信托产品相对于已经存在的信托产品也会有一定的差异(信托运用范围或交易结构的差异),可以认为任何一个信托产品都是创新产品,尽管其实质性创新内容有多寡之别或创新价值有大小之分。
2、信托创新产品的名义价格
信托产品交易中的各当事人都遵从经济人假设,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获得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本金后的增值部分称之为信托资金运用收益,其与发行总额的比率即为信托资金运用收益率。受托人在发行和管理信托产品时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并且受托人需要提取一定的信托报酬。信托产品收益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受托人报酬后,剩余收益即为受益人收益,其与信托产品发行总额的比率即为受益人收益率。一般可将信托受益人收益率称之为信托产品收益率。
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创新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如果风险收益相匹配,受托人才会推出创新产品,委托人也才会购买该产品。既然是可销售的商品就必然有一个交易价格问题。从理论上说,信托产品的交易价格取决于信托产品的内在价值。信托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收益权,与股权类似,信托受益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将受益人在未来可以获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贴现率折为现值,得到的就是信托产品的内在价值。信托产品的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越大,理论上的交易定价就应当越高。但是,未来收益率的高低取决于许多因素,并不是确定的,只能进行预期。因此,信托产品收益只能是预期收益。
按照制度规定,信托机构在销售信托产品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事实上就是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信托产品销售价格。但是,信托机构在设计信托产品时,一定要对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作出预测,并设计相应的风险与收益交易结构。委托人从自己的角度对信托产品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析与评价,以便作出购买与否的决策。信托机构和委托人对信托产品风险与预期收益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对信托产品的定价,这个价格可以称之为信托产品的名义价格。因此,可以将信托产品的名义价格定义为一定风险条件下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的倒数。
(二)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因素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有信托资金运用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发行与管理费用、受托人报酬等。
1、信托资金运用预期收益率
信托创新产品一般以确定项目作为载体或以一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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