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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隐蔽性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的隐蔽性及风险防范   【摘要】在国际结算方式中,信用证因为其以银行信誉为付款保障,比其他的商业信用更具有可靠性,所以受到了交易双方的青睐。但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也给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由于这些“软条款”具有隐蔽性,难以察觉,不仅给当事人双方带来了损失,也损害了信用证业务的支付功能。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软条款的成因及表现形式有充分的了解,找出预防信用证“软条款”的方法,才能防范与未然,减少国际交易中的风险,维护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      一、引言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因此,需要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进行分析,找到合理的方法去规避风险。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隐蔽性   1.运输“软条款”。大体的表现形式有,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等。类似这类的条款,在装船运输的条款上设置陷阱,让卖方不能及时装船,或者不能提交合格的单据等等,而装运单据是信用证业务中议付的重要单据,如果装运单据有问题的话,会给买方的货款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最终无法取得货款。   2.单据“软条款”。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所以单据的取得与合格与否是货款结算的重要前提,在信用证中设置单据“软条款”,是“软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对提单等运输单据的要求,比如,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常见的手段。很多不法商人针对外贸业务员不熟悉业务的缺点喜欢在运输单据上做手脚,尤其是有的客户提出要求为了提货方便将提单的提货人为记名形式,如果业务员不熟悉提单的性质和特点就照办,岂不知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常常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买方就提出各种无礼的要求,或者要求降价等,如果满足不了就拒绝付款赎单。由于提单为记名形式,所以卖方也无法处理货物,既不能转卖也不能退回货物,只好接受那些不合理的要求,白白的造成损失。   3.商品单据的“软条款”:这些主要是针对贸易合同中的货物而设置的,比如,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等等。这些软条款都是为了给受益人在缮制单据的时候制造困难,使得受益人不能完成信用证要求的单证,从而影响货款的结算甚至无法结算货款。   4.信用证生效“软条款”:这些软条款主要是针对信用证的生效条件而设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自开立的时候就生效,并成为不可撤销的银行信用契约。但是,开证申请人却对信用证生效的条件加以限制,定制了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比如: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如果设置了这些条件的话,对受益人来说,如果这些条件不能达成的话,则信用证无法生效,即使受益人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运发货并准备单证的话,也不能从银行议付货款。而且这些条款将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里,使得出口商非常的被动,生产销售和运输都取决于买方的决定,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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