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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中风险防范研究

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摘要】目前,信用证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为重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广泛应用并不意味着最安全。为了避免风险,进出口双方应严格进行审查、把关,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本文主要结合江浙闽粤一带外贸企业的实例,分析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信用证结算 软条款 风险防范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      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是跟单信用证,它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的真实性,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   不少初涉外贸的江浙闽粤工厂对信用证操作多有误解。要么过于迷信,觉得只要外商开立了信用证就万事大吉,对不符点没有足够的警惕,遭到拒付才慌了神;要么反过来完全不相信信用证,特别是吃过几次不符点拒付的亏以后,死守款到发货的规程,结果失去了很多交易机会。这两种极端观念都是由于不了解信用证运作特点而导致的。其实一份可靠的信用证,只要不出现不符点,基本上与真金白银无异。而可靠与否,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有三个:知名大银行开立;单证要求合理可行;无软条款。      二、我国外贸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证欺诈行为    (1)进口方伪造信用证。进口方窃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引诱出口方发货,以骗取货物,使出口方货款两空,损失惨重。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伪造案屡见不鲜。江浙闽粤一带外贸企业根据以往经验将伪造信用证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无密押电开证;电开证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开证行行名地址不明;单据要求寄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是不存在的。    (2)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信用证条款无法执行。信用证规定海运公司船名、起运港或目的港、验货人和装船日期须经开证人通过开证行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江浙闽粤一带某贸易公司收到国外一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确认或修改后的装货船舶名称和装运日期文件后才能装船,但三个月后却无音信,致使某公司预付给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也无下落。二是信用证规定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浙江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1月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合同,规定货物检验采用进口国商检标准。货物运达目的港后,买方以所交货物未达到该国标准而拒付货款,并向该公司索赔。    (3)信用证的商检条款。在当今对外贸易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   商检条款可以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宁波某外贸公司于2006年6月与西班牙一家贸易公司订立了贸易合同后,却又收到一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宁波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因此,宁波公司只好跑到上海办证,才能顺利结汇。   买方这样做的原因一来想延缓办证速度,致使我方容易造成交单延迟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以致于影响我方收汇。    2、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运输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不完全相符,单单不一是以发票为中心的各单据之间不严格一致。单证不符其表现有多种,浙江一些外贸公司在实际业务中曾碰到以下几种单证不符的情况。    (1)汇票。大小写金额不一,付款人名称、地址不完整,出票日期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付款期限有误,出票条款如开证行名、地点、证号、开证日期遗漏。    (2)发票。船名、开航日期与提单不一致,缺价格条件,货名不一致(同一货物用不同的英语词表达)、规格与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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