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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盗印章所签合同效力探析

借盗印章所签合同的效力探析   摘要: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在经过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盖章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借用和盗取他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一般应以表见代理制度为依据认定合同为有效,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合同盖章;效力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书盖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借用或盗用他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其效力如何?无论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试就借盗印章所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当事人借用公章、合同专用章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效???认定      对于当事人借用他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   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借用,更不得借此非法牟利。对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出借单位收取的‘手续费’、‘管理费’,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一般来说,借用合同章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们认为,上述解释确有可商榷之处:   1.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债权人)向另一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中内容之一即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在合同书上盖章,不仅表明该书面内容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更表明该意思主体具体为何人。因印文与印章所有者姓名或名称的同一性,以及印章受其所有者控制,所以,以合同书形式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推定为印章的所有者。在合同书上盖上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人将是合同的当事人,它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借用人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该纠纷应当视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所有人与相对人的合同纠纷,相对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时,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借人在向合同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向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向自己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精神   由于印章具有识别与区分主体身份的作用,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就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起到了代表行使代理权限的作用。首先,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实际上完全可以作为代理权凭证,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为出借人的代理人,而构成表见代理,让出借人对当事人承担有效合同的责任。这样认定有利于交易安全。其次,上述司法解释根据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表见代理的角度而言,出借单位与借用人是否具有这些关系不会造成构成表见代理的差异,因此,对于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不宜进行区分。   这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相对人提出要求按照合同书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支持其请求;如果相对人提出借用人有代理权,出借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借用人有代理权,借用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出借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借用公章与代盖公章不同。借用公章时,相对人往往是不知情的,而代盖公章时相对人是知道的,仅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代盖一下公章,因而所代盖的公章既不具有证明代理权的意义,也不具有担保意义②。       二、行为人盗窃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行为人盗窃法人印章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不适用表见代理。因为盗窃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代理人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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