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台湾经验加强对民营银行监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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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台湾经验加强对民营银行监管

借鉴台湾经验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监管   发展民营银行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而加强监管已经成为目前银行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民营银行建立初期即重视监管问题。同时,由于民营银行有其自身的特点,势必要求民营银行的监管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重点。台湾与内地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由于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上等原因,它可为内地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一、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银行监管涉及面非常广,但一般地,监管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就是通过许可证的发放管理限制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过程。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合格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保持金融市场主体秩序的合理性。但是,市场准入监管在提高银行的收益性、创造特许权价值的同时,也限制了金融服务的供给,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价格,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一般地,市场准入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素质、银行业竞争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运作过程监管   这部分监管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即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业务范围监管,即通过法律,人为划定金融机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范围,限制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交叉;存款保险制度,即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此外还有持续的日常经营,检查和信息披露监管。   (三)市场退出监管   银行的市场退出是指停止办理银行业务,吊销营业许可证,取消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资格。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历史经验都证明,即使最有效率的银行监管也无法排除银行经营管理失败的可能性。一旦银行发生严重的支付危机,难以救助或者救助失败,如果不及时退出,就会遭受更大损失,债权人也会面临更大的损失,而且还可能波及到其他金融机构,引发连锁支付危机,导致系统性或地区性金融风险。因此,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   在银行经营尚未达到退出市场程度时,监管者如发现银行没有遵守规定,必须立即要求其采取改正措施,以便有效地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有问题机构,要及时采取救助性措施。      二、台湾对民营银行监管的经验和教训      台湾当局在1949-1987年间主要采取集权方式管理金融业,强调稳定性,其银行体系以大型国有银行,公营银行为主。之后,由于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要求,以及为提高银行体系效率,台湾开始对民营银行的设立解禁。1989年7月1日,“银行法”的第二次修订为民营银行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1990年4月,台湾“财政部”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并受理新银行的设立申请,民营银行迅速成长起来。   台湾开放民营银行及公立银行民营化至今已近20年。民营银行的设立是台湾金融历史上意义深远的变革,这中间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其中以下几条值得我们借鉴:   (一)没有建立准入法规   从理论上讲,银行的数目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银行的数目太多,受到市场规模限制,容易出现过度竞争,不利于银行的成长发展。为限制银行的数目,台湾提高准入门槛,对资本金的要求设立为100亿新台币,而且,自由资本金的募集程序要求银行发起人首先集资20亿新台币作为申请股本,在批准后再筹资60亿新台币,然后再申请上市募集20亿新台币。每个民营银行只能设立1个总行,1个储蓄部和5个分行。当时,台湾“三商银”中,第一银行的股本为73亿新台币,华南银行为72亿新台币,彰化银行仅为65亿新台币。从分支机构的数量来看,每家公营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超过50家,而民营银行只允许设立5个分行。   但是,严厉的管制并没有达成预定目标。在长期金融压抑之后,企业界进入金融行业的意愿非常高,高门槛使得发起人背后出现大财团,造成一部分民营银行与大企业集团相互勾结。台湾权贵力量染指银行业的欲望非常强烈,第一次就有19家申请单位,金融当局想方设法也只砍掉4家。   而以此设立大量的民营银行,造成了短期货币供给量急剧减少,这给银行业资金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另外,民营银行的设立也对银行人才形成了直接的冲击。   (二)市场退出法规不明确   台湾的金融界普遍认为,根据台湾岛内的经济规模,银行的总数控制在30-35家比较合适。而台湾《金融统计月报》显示,至2001年,台湾共有银行机构53家,其中民营银行40家。由于在开始的时候没有建立明确的银行退出法规,造成了比较大的问题。   台湾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往往采用“概括承受”的办法,即由“中央银行”出面组织几个比较好的银行,集体参与问题银行的救援活动,其目的基本上限于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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