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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引入司法救济必要性研究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 维护公务员的人性尊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当代各国人事制度的共同趋势。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本文着重在我国现实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 司法救济 必要性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 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但是, 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在一些法条中虽然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保障。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这种状况与我国建立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实现政府管理职能极不适应,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      我国《公务员法》虽然在第15章专门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复核。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复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的复核;一种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复核。《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3.控告。《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4.仲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公务员就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方面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人事仲裁机关提出人事仲裁申请。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地方各级人事管理部门人事仲裁委员会是仲裁申请的受理机关。?   二、我国现存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弊端?   由前述各条可见,我国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在体制上仍然只是行政内部监察制度的一环,属于行政内部救济,被明确地排除在司法救济范围之外,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   1.制度规定缺乏统一性。?   2.程序设计缺乏严格性。 ?   3.主体地位缺乏独立性。 ?   4.裁决结果缺乏强制力。 ?   三、引入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公务员权利缺乏保障,关键在于诉讼机制的缺乏,在于公务员司法救济权利的缺失,这是与人权和法治的观念相背离的。因此,赋予公务员完整的救济权,特别是赋予公务员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是促进民主行政、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必然要求。?   (一)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正如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所强调的: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名义上的权利也才能转化为实在权利。因此, 权利救济理论是现代法治国家实行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必要性的重要论据之一。?   1.权利救济理论。权利与救济之间的关系,就像是一对双胞胎, 如影随形。救济权与原权相互依存,不可分立,“有权利, 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便是对权利救济思想的集中表述。?   法律救济对相对人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表现为一种救济权 ,是相对于原权而言的“第二权”,指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补救权利或者是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救济权与原权相互依存,不可分立,没有救济权,也就不可能有原权的实现。此外,权利不是静止不动的利益资格体系,而是动态的、可以要求实现的完整过程。在这一意义上,权利是一种权能,个体不仅可以自主地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能要求国家执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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