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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企业民主”法经济学思考

公司治理中“企业民主”的法经济学思考   摘 要:企业民主自二战以来成为公司制度的主要课题,以员工参与为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便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重大发展。传统公司本质理论无法合理的解释公司制度所正在经历的变迁,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为特色的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现象很好地诠释了公司治理的结构及其理念需要不断变化,公司治理的这一重大变化深刻反映了社会经济法律思想的历史巨变。   关键词:企业民主;法经济学;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083-02??      一、引言?       企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是自二战以来成为公司制度的主要课题,主要体现在以“员工参与”(worker’s participation)为主要特色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模式之中,其主要内容是指员工得依法参与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具有一定的决策权,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发展,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世界范围公司立法来看,欧洲国家多采用这一公司治理模式,以立法的方式保障提供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这一公司治理立法是积极落实公司“企业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但是,一致以来人们认为公司是以股东所有的组织形式,其往往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直接目的,这也体现了对于股东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的尊重。但是以“员工参与”(worker’s participation)为核心的企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是不是会侵蚀股东财产权利益殊值研究。?    体现企业民主(Industrial democracy)的欧洲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劳力”与公司资本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均是公司健康运行的两大主要要素。一般认为,落实“企业民主”有助于提高员工对于公司的向心力,从而降低监督员工行为所支付的“代理成本”。同时,公司“企业民主”也是为了保障员工利益的一项制度设计,这一模式显然是区别于英美国家所采取的以制定法方式保护员工利益的做法。诸多欧洲国家之所以热衷于此一公司治理模式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员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企业民主”有助于降低员工的被解雇的风险,因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分散持股的策略降低其投资风险,但是员工却难以分散其风险,因为员工常常仅为一家公司所雇佣,这势必加重员工的风险负担,这种观念在二战后一些欧洲国家的公司立法中有着诸多体现。?    虽然诸多欧洲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了以员工参与方式来保障公司“企业民主”精神的落实,说明欧洲诸多国家,“将劳力与资本同视,公司的目标从传统的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扩及至公司对社会责任之履践,因此,方有员工代表制等参与公司经营的主张”[1]。但是,有人认为“企业民主”所强调的员工参与制度并未取得公司治理所预期的良好效果,其常常是以牺牲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效率为代价的,这是英美国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时不主张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原因,甚至于英美国家的公司工会拒绝采用欧洲国家以“员工参与”原则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他们看来,通过加强工会的谈判力量同样可以实现员工的利益,同时避免破坏公司的经营效率和业绩。?      二、公司的本质的认识?       从公司的产生本源来看,公司是以股东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工具,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股东盈余请求权的最大化,所以公司的设立运行必须体现股东的要求。但是,当员工代表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既然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股东,那么员工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基础在那里呢?从宪法的层面来说,个人的财产权利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加以限制,否则对于个人财产的如何干预都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当然国有公司的股东从理论上来说对于公司的资产具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合理的法律基础。但是,对于私有公司而言,股东参与公司的治理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理论难题,因为只有作为私有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财产享有最终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员工只是股东雇佣契约的一方当事人而已,除非基于公司的破产前提对于公司资产享有一定的债权优先权,否则公司员工只是公司的潜在债权人而已。所以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主要先决条件是,既然公司的所有权最终属于股东,公司的员工在没有得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授权的情况下,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员工和股东只是一般的契约关系,作为被雇佣的公司员工对于公司只是具有一般契约当事人的地位,只有对于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股东才具有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最终的决策权。显然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是不符合公司财产权结构要求的,主要是不符合私人投资公司形态,有违反了个人财产权处置自由的宪法要求之嫌。看来除了国家投资的公司形态外,员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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