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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虚化,没有形成有效的股东保护机制,导致了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本文就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权益 保护 研究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melt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no effectiv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shareholders, it caused the events that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endlessly.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ur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前言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股东与经营者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安排。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产生以自益权和共益权为内容的股东权,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是要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和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股权。对股东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其利益不受侵害的最有效保障。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受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律文化环境的影响,导致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严重背离。我们应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出发,加强对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股权过于集中
我国绝大部分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来,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有些上市公司甚至高达80%以上。国有股一股独大,是股权过于集中的主要原因,不利于经理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且若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则会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管理层干预过多,企业目标政治化,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实现企业的运作机制的转换。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股东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国有股缺乏国有资本增值动力和监督激励经理层机制,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严重,不利于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2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表面上形成了“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但从实践情况看,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公众股东高度分散,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以及相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遴选、考核和监督机制。此外,在一些法人控股公司,由于法人股的股东代表常为兼职人员,改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使公司董事会不能正常运转,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均落入经理层手中。决策和执行不能科学分离,缺乏必要的权责分工和监督约束机制,将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1.3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不完善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核心特征,监管部门与公司自身均对其负有责任和义务,因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上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实际情况是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束缚了公司手脚。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不仅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更追求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势必忽略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2.加强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
2.1推进国有股减持
在国家或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初始委托人,股东代表对国家股东或国有法人股东权益不负责任,将导致股东功能缺损和公司效率的损失,极有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要结束此种局面,首要的任务是使国有股走上市场化的道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自由流动与交易,以解决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公司委托代理成本增加和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其次是要解决国有股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问题。现有国有股在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上流动性极差,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同股不同权。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定向配售、回购、股权置换、拍卖等方式。只要采取的减持和流通方式得当,国有股完全可以在国有资产不流失,中小投资者不受损失、股价指数保持稳定而市盈率平稳回落的情况下进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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