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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与确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与确立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尚停留在表面层次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尽早修改《公司法》,增设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专章,将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情形特定化,对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条件、场合及除外规则等加以具体、细化,确立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达到完善公司法人立法、司法,建立完整的法人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6-0074-03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特点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它和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人格独立构成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有限责任制度在承认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要求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则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赋予有限责任股东免受债权人直接追索的权利,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对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类商业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具有制度上和经济发展上的优越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滥用公司人格、牟取非法利益者的护身符,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因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般被认为首创于美国,其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而大陆法系国家称其为“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corporate personality)。该制度的主旨在于,“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地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的一种法律措施”,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涵义是指,在公司、股东、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股东假借公司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侵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直接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的适用前提是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责任。正如美国法官桑伯恩所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其次,作为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该制度的效力仅及于特定原因,即因滥用法人人格,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工具的行为为其特定前提才能适用,而不能普遍适用。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的法律人格和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就像遮盖于公司之上的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分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当因某些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而致公司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若仍然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则会造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公。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否认滥用公司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其对法人债务的无限责任,则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该制度是在承认法人具备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即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这一法律关系中,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对法人人格暂时的否定,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地否认其法人人格。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防范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法人之名牟取私利,进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得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
1.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指谎称其已经出资而实际上并无出资,如以虚假的实物办理投资手续,骗取公司登记。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在性质上都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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