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缺陷及完善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决定了公司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的机制,本文通过对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形式以及相关解决措施的分析,提出构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新机制。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股权收购
一、一个案例
甲、乙、丙兄弟三人于2006年成立了A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甲出资35万,乙出资5万,丙出资10万。由甲担任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三人的经营下逐渐发展壮大。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主要在于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肆意侵害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的财务状况一直被大股东所掌握,小股东没有任何知情权可谈,对于财务账簿以及公司的投资发展方向小股东起不到任何作用,其意见总是被大股东所否定。至2011年4月,小股东一直在投资,未进行过分红,小股东的投资一直被大股东利用和运作,而未得到任何回报,股东间的矛盾已经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现小股东拟退出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时却没有接收方,因此拟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强行回购自己股份。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大股东一人经营管理公司,排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通过各种方式阻碍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资料。二是利用股权优势,控制董事会和股东会,排除中小股东参与经营公司,实际由大股东一人对公司进行控制。三是公司连续盈利,且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大股东却通过各种理由,长时间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对于第一种情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查阅权,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对于第二种情形,《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控制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并不会一定导致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失,如果一旦出现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则可以按照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第三种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国公司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现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不足
第一,大股东不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公司或者他人提起的诉讼。也有人认为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可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股东直接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很多大股东不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不代表大股东不干涉公司的运营,实际上会存在大股东通过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和授意,而侵犯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中小股东只能对侵犯其权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对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大股东提起诉讼。
第二,大股东规避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很多中小股东要求公司分红,却被公司大股东以公司需要发展为由拒绝,或者以公司连续亏损没有盈利而拒绝给中小股东分配利润。此时按照我国《公司法》“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的规定,股东就可以行使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等影响股东利益的特定事项发生时,对股东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如果存在上述情况,持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买其股权的正常程序是:1、公司告知股东异议的权利;2、异议股东提前做出书面反对通知,并在股东会决议使不得投票赞成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