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法理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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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法理思考

公司登记审慎审查原则的法理思考   根据法学界主流观点,公司登记有形式审查原则与实质审查原则之分,并无审慎审查原则之说。但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通常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法学界亦有不少学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要遵循审慎审查原则。故而,审慎审查原则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课题。然而,审慎审查原则的法律内涵、法理基础和法律要求怎样?违背审慎审查原则的法律责任又如何?本文拟作些初步探讨,以求教方家。      一、审慎审查原则的法律内涵      审慎审查原则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在法定审查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形式审查方式和实质审查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小心谨慎的审核,以发现申请材料形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问题或者实质内容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并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换言之,审慎审查原则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登记审查职责时,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主观上必须尽到作为职业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否则视公司登记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见,审慎审查原则尽管也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履行审查义务,但是其法律内涵与形式审查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的法律内涵不同。   首先,形式审查原则与实质审查原则之间属于相对性质的概念,但审慎审查原则与形式审查原则、实质审查原则之间属于补充性质的概念,形式审查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中均蕴涵着公司登记机关必须履行审慎审查的法律义务。例如,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股东的签名,此为形式审查内涵中的法定义务;应该签有股东甲而非股东乙的名字,此亦为形式审查内涵中的法定义务;如果未有股东甲的签名,或者是股东乙的签名,则公司登记机关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但是,尽管有股东甲的签名,可股东甲的签名明显属于伪造,任何有理性的人均可发觉其真实性问题,而公司登记机关未能发觉,就应当视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主张自己已履行形式审查义???而免除审慎审查的义务。   其次,审慎审查原则与形式审查原则对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要求不同。形式审查原则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申请材料,只作书面的、形式上的审查,即只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所记载的登记事项是否完备,而对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则不负审查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并不承担保证真实的责任,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准确,由与之交易的人自己判断或者了解,但法律要求申请人要对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慎审查原则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符合形式审查标准的申请材料,也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为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审查标准而放任其实质内容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例如,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即使从形式上审查已经符合法定要求,但是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股东会决议纯属伪造,就不能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视而不见。据此可知,公司登记机关违反形式审查原则的,大都未能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但是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的,却可能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故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以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对抗利害关系人的诉求。   第三,审慎审查原则与实质审查原则对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要求亦不同。实质审查原则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申请材料,不仅要在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完备齐全,而且还要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慎审查原则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谨慎地作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签字做司法鉴定时,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而不能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否则视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一般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在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时并不是要确保核实的结果正确,但是在履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亦必须履行审慎审查义务。   审慎审查原则不同于形式审查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因为其对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有不同内容和要求。总的说来,形式审查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对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要求是一个客观标准。但是审慎审查原则对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要求不仅是一个客观标准,而且还是一个主观标准。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管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必须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小心谨慎地审核,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在此种意义上,与其说审慎审查是一种审查原则,不如说是公司登记机关任何时刻都不得懈怠职责的审查义务。      二、审慎审查原则的法理基础      虽然形式审查原则和实质审查原则是理论上的分类,但都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5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均可分别视为其法律依据。但是,审慎审查原则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审慎审查原则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呢?   众所周知,行政职权是国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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