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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合同法学》课程教学设计思考
公安院校《合同法学》课程教学设计的思考
摘要: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展开以后,公安院校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日显必要。《合同法学》作为培养和检验在校培训警员运用合同法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而设置的一门法学应用专业课程需要从重新构建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学生自主学习几方面进行教学模式改革,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关键词:公安院校;合同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30-02
当前,公安警察院校面临着从学科教育模式向职业教育模式的转化,从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向能力发展型教学模式的转化,从院校培养模式向警学结合、校局合作培养模式的转化。旧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改革和建设法学专业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对深化公安警察类院校教学改革、强化素质教育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同时对公安院校的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合同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必要性紧迫性的思考
《合同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而在公安院校,更是为了培养和检验在校培训警员的合同法知识和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合同法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法学应用专业课程。
长期以来,公安警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习惯于学科教育,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教学过程中多采用知识传授型教学方法,从而形成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一般意义上,理论教学解决学生的知识问题;实践教学解决学生的能力问题。但在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中,由于课程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教学过程一般以教材或讲义的章节次序作为授课次序,实践教学往往配属于理论教学,所起作用大多是验证和说明,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知识,为以后的实践性工作奠定理论基础。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认为是理论扎实,后劲足;但缺陷也很明显,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能力被完全忽视,学习的被动性大、主动性小,教学效果大多取决于教师的水平和能力。
2006年12月3日,周永康同志在公安部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指出:“要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从源头抓起,改革公安教育体制。一方面,要对各类公安院校教育体制从整体上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由学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真正做到入校即入警,从源头上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安教育资源,对已经进入警官、警员序列的警察进行在职培训。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解决好,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为此,中央政法委在2008年启动了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养方向由原来以非定向招生、培养转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使警学结合、校局合作培养关系更加明确。为此,法学学科教育模式向职业教育模式转化成为必然,进行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日显必要。
二、《合同法学》课程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
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而课程教学设计则是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它是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的具体反映,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直接指导着教学实践。但是课程教学设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经历一个设计―实践―再设计―再实践的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课程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应体现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的思想,当然也离不开教师的精心设计和引导。因此,教师如何“导”、学生如何“学”?两者又应如何结合?这些都应在课程教学设计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两种模式的设计:一是教的模式设计(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方面);二是学的模式设计。
(一)教学内容的构建
基于公安工作的特点,公安院校合同法的讲授内容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合同法的讲授内容应有所不同。在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合同法的讲授中,有关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十余类有名合同将作为重点加以讲授,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与理论性。而在公安院校,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在课程设置中属于实用法律素质模块,课时本来就少,而实训项目教学更是课程教学的重点,课时比例综合在60%左右,因此它不可能像普通高等院校那样面面俱到。其总体设计模式包括了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实训项目、思考与练习等部分组成基本课程教学和专业认识教学、校内外实训、公安工作见习、专业综合演练、毕业实习和调查报告等组成的公安实践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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