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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背景下政府转型研究

公民社会背景下的政府转型研究   摘要: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变革实质上遵循了一个从统治型社会秩序向管理型社会秩序再到治理型社会秩序演进的路线。以治理理论为研究视角,以适应与培育公民社会为契机,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作为理论切入点,通过实现政府向法治化、效能化与网络化的方向转变,最终建立起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秩序。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会秩序构建;政府转型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211-02      绪论   在考察了美国民众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所发挥出来的巨大作用后,托克维尔曾经说出这样的话:“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使它的人民最终对社会福利作出如此大的贡献。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生效,其建筑的教堂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又保养得如此完好。”[1] 托克维尔早在二百多年前就认识到了公民自主解决公共事务与建立公民社会对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具有的重要性。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对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意义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将社会从国家领域中分离的概念,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兴起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按照戈登?怀特的说法,“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2]   (二)公民社会对中国构建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意义   现代化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面对着复杂的社会与大量的公共事务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机与文化危机,行政权力得以快速地扩张,在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都确立了权威性的地位,然而国家通过科层制的控制却带来了大量的官僚主义问题,不断扩张的政府也带给公民巨大的负担,公共政策也不能有效地应对新的社会需求。而市场在参与公共领域治理中也???出现失灵,没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并且会因为交易成本的约束而限制了交易的愿望,市场治理的范围也受到影响,并且由于市场体制运行所具有的天生的负外部性危害社会秩序[3]。“政府、市场一样也是社会问题的根源。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有效的民主政府和良性运转的市场体系都是必要的。” [4]公民社会在参与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构建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相对于政府结构,它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弹性与适应性,可以更加灵敏地反应公民的需求并且减少了政府权力寻租的机会与成本。   考察现代中国,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独立于国家领域之外的市场领域逐步形成,中国正在经历着由统治性社会秩序向管理型社会秩序转变的过程。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医疗、教育和环境等大量公共问题均与政府改革滞后、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密切相关,这也给中国转向治理型社会秩序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民权利的凸显与公民社会力量的崛起。为了推动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构建,需要建立与发挥具有独立性与参与合作性的公民社会,而这些都需要积极地进行政府的改革。   二、治理理论指导下的政府转型   (一)治理理论对新型社会秩序构建的意义   治理理论为我们分析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通过政府再造创造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提供了良好的视角。治理不仅仅是:“要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进行不同组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的选择,更要寻求对公共问题的社会治理之道。”[5] 现代社会必须形成一个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互相合作的治理型秩序,单纯依靠政府来承担提供良好社会秩序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的,市场单纯追求利润的特性则会造成很多的负外部性,给社会造成危害,公民社会具有独特而天然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特性,并且可以承担起不适合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发挥其对公共领域的治理优势。“治理指的是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 [6] 治理的实质就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网络式合作,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在治理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政府转型   1.政府行为要严格坚持法治原则。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就是公民权利的存在,在统治型社会秩序下,政府可以随意运用权力去控制甚至侵犯客体的权利,社会被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权力之下,根本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而法治的首要目的就是约束政府权力,通过合理地确认政府权力的边界以及当政府行为违法时,依法追究其责任等方式,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公民通过制度化方式参与到政治中的动力就越强,因此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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