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比较研究.docVIP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比较研究.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比较研究

关于“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比较研究   担保合同作为一类重要的民事合同,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民商事活动合法、有序开展、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公证员日常办理的重要业务种类之一。在审查担保合同合法性时,能否准确、全面把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是公证员分析案情,正确处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公证员基本法律素养的一种重要体现。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对“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这3种常见的担保种类进行了比较分析,从8个方面总结归纳了它们之间的异同点。   比较之一:提供担保的物的种类。   抵押物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P180条,担保法P34条,海商法P11条、P14条。民用航空法P1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P49条的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为抵押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权利等财产。   这里有两点须作特别说明:一是物权法P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P95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涉及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担保物权有关规定时,适用法律的顺序依次为:物权法;其他部门法;担保法(以下同)。二是物权法P181条、P189条、P196条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动产抵押财产,即“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对设立的主体、形式、抵押动产财产的种类、抵押权设立、抵押权与合法买受人所有权的关系、抵押财产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动产质押财产的种类:根据我国物权法P208条、P209条、担保法P63条的规定,可以提供担保的动产质押财产为出质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   提供权利质押的物的种类:符合我国物权法P223条规定的权利种类(详细内容略)。这里有3点须说明:一是物权法P223条相比担保法P75条而言,规定更全面、表述更准确。二是提供质押担保的权利种类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三是我国保险法P56条第2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从上述规定来看,保险单可以成为提供权利质押的权利种类,但其设立有特殊要求。   比较之二:提供担保的物的权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3种担保形式而言,提供担保的物的权属规定是一致的,即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或权利。   比较之三:对提供担保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转移。   一是抵押物:不发生占有转移。二是动产质物:发生占有转移。三是权利质押中的权利: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发生占有转移,即出质人应当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不发生占有转移,即出质人不必将上述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保险单出质的,按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比较之四:是否履行登记手续。   抵押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绝大部分抵押物提供担保时,需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押:无需办理质押登记。   权利质押: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若没有上述权利凭证的,须办理质押登记;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及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须办理质押登记;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保险单出质的,按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比较之五:担保物权设立时间。   抵押权: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立抵押不动产进行抵押时,抵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其他情形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权利质权: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及可以转让的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保险单出质的,按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比较之六:是否存在反担保情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均存在反担保的可能,即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时,均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种类一般为保

文档评论(0)

bokegoo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