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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务公开”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关于“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笔者处于对公民知情权是否得到切实维护的关心,对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的政务公开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济南市建委政务公开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避重就轻、责任意识不到位等问题,进而深入分析信息垄断、法律不健全等原因造成问题的产生,并提出相关的解决问题的设想。   关键词:政务公开 问题原因 对策设想      笔者从“公开重点信息的情况”、“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公开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对群众提出的正当的政务公开要求进行回复的情况”对济南市建委的政务公开进行考察。   总的说来,济南市建委政务公开工作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数量很多,领域比较全面,分类比较科学、透明度有很大的提高。但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存在,重公开法律法规、轻公开事故、预算;重公开决策结果,轻公开决策过程及内容;重抽象文字,轻具体的数字及绘图等问题。在政务公开的时效性方面也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对敏感或是难以答复的问题采用拖延战术。   问题原因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刚刚施行不久,部分公务员的行政观念还没跟上,还停留在过于“捂着”、“盖着”、“藏着”的状态。   第二,笔者认为相关政务公开法律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笔者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和《济南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进行比较发现两处差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中包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济南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则没有相关条文,这里便产生了一个制度漏洞。一般群众也不知道《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只知道《济南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这个有漏洞的条例将有可能影响群众的维权以及对市建委的监督。   2、在对“变更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的规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统一的专门网站和市政府公报上公开,并可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很明显,《济南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将“政府信息”的范围缩小到“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此一来,很多重要的政府信息(非“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可能因为相关部门的疏忽或是别的原因被延期公开或是不公开。   另外,在察看中国其他城市的政务信息公开条例时,笔者发现《徐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在内部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开支使用情况;   (三)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四)单位基建、装修、车辆及大宗物件出售、购买、处置情况;”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非常好,《济南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既可以,也应该加入这一条,唯一需要修正的就是将“在内部及时,主动公开”改为“面向广大群众及时、主动公开”――作为纳税人,广大群众理应了解政府部门各个方面的财政情况。   第三,市建委内部政务公开工作权责划分不明确,内部统一监督和领导。笔者走访了市建委内的三个部门,从对三个部门的干部的采访中可以得知,每一个部门职能中都有部分属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范畴,但是没有一个部门统筹整个市建委的政务公开工作。当笔者向他们询问:“哪个部门以及哪位领导负责统筹市建委的政务公开工作?”时,没有一个人知道。既然,没有一个部门负责统筹政务公开工作,那济南建设网(市建委网站)上面是如何公开出各个部门的政务信息的呢?为此,笔者采访了市建委网络中心负责济南建设网维护的干部,该干部称,市建委每个部门在济南建设网上都有一个专有内部维护平台,只要需要,每个部门可以随时往网站上发布信息。笔者询问:“那你们网络中心是否负责监督或是主动收集市建委各个部门的公开信息?”该干部回答,网络中心只负责网站的技术性维护,不负责其他的工作。可见市建委的政务信息公开的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督和统一的领导。既然在网站上发布信息的权限掌握在各部门手里,又没有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部门,那么某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不公开、少公开或是随意公开某些政务信息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   第四,市建委既是济南市建设政务的负责者,是相关政务的公开义务人,又是主要的政务公开手段的管理者(如负责管理济南建设网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委服务窗口),处于政务信息的垄断地位。与不在市建委工作的广大群众相比,二者的地位不平等,不对称,这是造成政务公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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