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种“飘窗”问题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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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种“飘窗”问题探讨

关于一种“飘窗”问题的探讨   【摘要】有人说这是一种让人纠结的“飘窗”,但笔者分析认为,如类似图1所示情况的部位不能被视为“飘窗”,应计算建筑面积,且应计算全面积。   【关键词】飘窗;建筑面积      1 问题的由来   在一个小区预算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图1所示的情形,大家对该处所占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是否计入建筑面积产生了争议,由于造价站视其为“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有人说这是一种让人纠结的“飘窗”,但笔者分析认为,如类似图1所示情况的部位都不能被视为“飘窗”,应计算建筑面积,且应计算全面积。   图1是一个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中的某节点大样图。该小区地下有一层地下室,地上26层到33层数量不等,层高3米,共有14幢。一幢6户,每户3个卧室,每个卧室的窗台高度500?,室内窗台下设计了一个搁物平台,宽600?,高500?,顺窗户墙设置,平台长度正好与卧室开间净尺寸相同。      这个问题的起因是由于要预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而“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是依据建筑面积多少来计算的,“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的面积又是按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因此,图1部位若要算建筑面积,“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就会增加,若不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就会减少,因此在建筑面积中能否计算图1所示的搁物平台所占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甲乙双方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不算的理由是认为图1所示部位系飘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属于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要算的理由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术语“飘窗”的定义:“飘窗”是指“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而图1所示部位根本就不符合定义,因此不能视为“飘窗”,也就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问题的性质   这个问题与首层架空层是否计算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是计算全面积还是计算半面积的问题很是相似,都是因为设计在与时俱进中产生出来的新问题,而且这种新问题今后还会不断出现。   3 笔者的观点   虽然,图1 所示部位造价站视为“飘窗”,从而不计算建筑面积,但笔者认为不应将图1所示部位甚至类似情形的视为“飘窗”,应计算全面积。分析如下:   3.1 从术语来看,图1情形不具备“飘窗”定义的基本要素,所以不能视为飘窗,因此应计算建筑面积。   3.2 从首层架空层的认识和对待过程来看,对本问题的解决也有所启示。2005年9月,《厦门晚报》刊发了一篇署名为《底层架空层将计入建筑面积》的报道。该文报道了厦门市从9月8日起,原先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底层架空层,将被计算1/2的建筑面积。通过对这个案例的陈述,就是要说明这点,图1所示部位的建筑面积,也必将经历从不算到算的过程。只有更深入地、更全面的认识后,才能获得更切合实际情况的答案。   3.3 从施工过程转换的逻辑关系上来看,在未施工搁板之前是一种应算建筑面积的状态,但施工了搁板反而就不能再算那部分的建筑面积,是不是有些滑稽?因此将图1所示情形视为室内的一种附加或许更为合适,如同在室内增搭的一个小小舞台。   3.4 从下面一段文字来看,是否计入建筑面积,更多是相关的硬性要求,而非真正的入情入理。   在争议图1是否计入建筑面积的过程中,同行通过QQ给笔者传了一段文字:“飘窗是否算入面积补充《规范》前后对比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米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米、且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 高差小于0.45米、窗洞高度小于2.20米的,计一半面积。 落地窗高度达到2.20米的计算全面积,在2.20米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上述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在上段文字所述中: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事实上才是让大家搁置争议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发达点的地区对一些建筑部位怎样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全面积还是半面积,在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同时也在积极地征求民意,完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向更加趋于合理的方向推进。   3.5 从设计来看,栏杆位置的设置影响了对图1节点的判断,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飘窗”。但栏杆设置的位置是否妥当?栏杆不贴窗设置而距窗洞一定距离,又有什么意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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