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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法律思考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法律思考
摘 要: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伴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而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是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手段和迫切要求。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有有违社会公平、责任主体错位、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兼容性不够等问题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 建议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涵义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以人为本,实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机制。其内容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采取奖励扶助、优惠优先、保障补贴以及限制制约等手段,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得到诸多优惠、优待和照顾,使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受到诸多限制和制约,从而引导生育主体权衡利弊得失,主动自愿实行计划生育。通俗地讲,就是政府通过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调整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得失,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生育愿望,引导其生育行为。因此,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主体应是政府;作用的对象,即客体是负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的全体公民,而不仅仅局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二、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的问题
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对新时期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调控手段。因此,本文拟通过法律视角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期使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性工程更趋完善。
(一)制度设计中对公平原则体现不足
公共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作为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目标,要求公共政策行为体现公平的结果,才能使其具有内容上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社会公平原则也应是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基本依据。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可,真正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1.公民受奖励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一是对实行计划生??的家庭没有做到“应奖尽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全国各地据此出台了很多奖励措施,但奖励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的独生子女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以及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的家庭,没有涵盖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两个子女以上的家庭发生伤残、死亡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也就是说,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奖励的是计划生育家庭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我理解,政府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政策主要是着眼于生产和生活中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但在法律上有存疑之处,因为这些措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应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所有家庭一视同仁,不能因为一些计划生育家庭收入水平高或自我发展能力强而将他们排除在奖励和优惠政策之外。因为这些奖励与优惠政策除了在物质利益上予以倾斜外,还具有政治上的褒奖性。
二是奖励的对象定位偏差,甚至移位。目前,部分地区实行对农村独女户中考或高考加分奖励政策;如果考上了重点中学或大学,还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数额不等的助学金或奖学金。毋庸置疑,改革开放30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对其进行利益补偿本无可非议,然而给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却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奖励的对象应该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而不应当是其所生子女。因为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本人,如为独生子女加分,就意味着侵害了其他非独生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这样做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类似的情况还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招工等,这些规定同样侵害了其他非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在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应当注意这些举措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三是同一计划生育行为应该得到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多数地区都出台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如:“节育奖”, 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只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就有一次性奖励。笔者认为:该奖励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引导受奖者主动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避免出现违法生育;其政策指向是行为,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因此,只要响应政府号召采取了这一措施(即实施了这一行为)的公民(包括违法生育者),都应该给予奖励,而不应仅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否则,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就会被彻底屏蔽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之外。
2.公民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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