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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定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摘要: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个用人单位进行了确立,开展劳务派遣关键是签订好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并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专家学者感到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规定不够清晰,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总是感到不知如何依法行事。同时,有一些用工单位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利用劳务派遣用工能够规避法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如何理解法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签好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可否规避法律责任、如何保障被用工单位退工后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加强对劳务派???的监管等问题作进一步研讨。
一、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行为作出了规范,但并未对什么是劳务派遣作出定义。根据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即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直接指挥、监督管理的一种用工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或劳务中介)、劳务代理(或人事代理)、劳务服务(或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承包、劳务外包(或人力资源管理外包)等等是有区别的。我们以一个劳务服务公司为例,如果该公司从事职业介绍或劳务中介,必须依法经行政许可后,才能为求职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该公司并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该公司从事人事代理,只是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代办有关人事方面的事务;如果该公司从事劳务承包,一般是以发包者的名义,组织员工为发包者的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活动(发包者不直接参与劳动管理过程);如果该公司从事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以该公司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劳务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发包单位也不直接参与劳动管理过程:该公司如果是从事劳务派遣,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备案,只要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即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要把劳务派遣单位视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就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这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或形式被明确规定为“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由此可见,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从源头上讲,首先要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个法定的用人单位来管理。只有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开展劳务派遣的行为真正纳入依法管理,才能促进劳务派遣活动健康发展。
二、维护“三方”权益的关键在于签订好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权益。为了处理好三方的利益关系,《劳动合同法》专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及其他约定等。
对被派遣的劳动者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如何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动者并不知情。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三条还专门针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作出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同时,第六十五条还重申了被派遣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可以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有:(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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