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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欧国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思考

关于北欧国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的思考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制度      挪威非常重视产品质量,1988年12月颁布了《产品责任法》,依据该法的规定,生产者对其在营业、业务活动或与此类似的活动范围内生产的或投入流通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即生产者是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而生产者包括六种情况,1、产品制造者;2、任何在产品上或产品的包装上附以自己的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从而表示产品为自己的产品的人;3、产品的销售;:4、因捕鱼、猎取野生动物或采集野生植物而得的未经加工的自然产品的销售者;5、从国外进口产品的进口者;6、进口产品的销售者,而该法界定的产品是指所有货物或动产,包括自然产品或工业产品,原材料或制成品,也包括生产中所产生的废料,如果这种废料投入流通,如果没有其他规定,产品是指造成损害的产品。应该说挪威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的定义??多的是借鉴了海牙公约《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中产品的定义,既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挪威政府之所以如此给产品下定义,是因为挪威的经济活动,很大一部分是以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其赖以生存的工业部门都是立足于本身的自然条件和资源发展起来的。自然产品多,要加强对自然产品的监管。那么政府部门更多的是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生产者的行为,生产者依据法律和标准组织生产。如果有消费者反映产品有问题。生产者一般会主动进行处理;如果生产者的处理结果,消费者不满意,可以请消费者委员会进行调解。   丹麦和挪威同属北欧国家,两个国家的国情和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相同,对于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两个国家颁布的时间和内容有许多一致的地方,但也略有不同。丹麦是1989年6月颁布的《产品责任法》,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中间商对于由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指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基础材料的人,生产或开采自然产品的人,以及在物上附以自己名称、商标或其他标志以表明自己为生产者的人;中间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把产品投入流通的人,他不必是产品的生产者。丹麦对产品的定义与挪威有所不同,丹麦的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是指所有动产,不论是制造物或自然产物,也不论是否是另一动产或不动产的一个部分,产品还包括电,但不包括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以及猎品。由此可以看出丹麦对产品的定义更多的是借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在该指令中,产品是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   瑞士的产品质量法律基本沿用的是欧共体的法律制度,其质量安全政策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减少有缺陷或者对消费者安全会造成威胁的产品及服务出现在市场上的可能性,这是预防方法,即对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特别的预防管理:二是通过详细阐述与产品的种类、成分、性能有关的信息资料,传授如何使用产品,以及告知消费者有关使用某项服务会出现的危险等,减少单个消费者易受的伤害:三是对因产品或服务引起的损害,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案件由法院办理。      二、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和方法      综观挪威、丹麦和瑞士的产品质量法律构成,政府在产品质量立法和执法体系的设计中,主要是考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有多大,挪威、丹麦和瑞士更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尊重市场的自主运行和市场主体自主、自由、平等的地位,反对政府过多地干预:而且质量问题首先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问题,主张更多地依靠私人行动来解决问题,即受害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质量纠纷,当然。也包括一些非司法的解决途径,比如向消费者保护机构投诉等。政府主要负责全国市场的标准和规范,以及保证为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市场,监督质量法律的有效实施执行。   三个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质量监管中可以行使下列权力;1、调查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3、申请禁止令或布告令权;4、责令更正权;5、罚款权;6、提起诉讼权;7、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权;8、紧急情况下采取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如瑞士产品安全委员会有权下令商家收回有危险的产品,有权公布危险产品黑名单:丹麦竞争局有权检查投入市场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有关产品及其质量标志的规定,查处一切假冒商品欺诈行为、欺骗性广告等,禁止危险品进入市场。   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除了上面谈到的产品责任法,还有几项重要法律和政策。      1、消费品包装和标示法。该法对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及标签做了规定。标签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所有成分必须按照比例大小的顺序列出,食品按照成分的百分比顺序排列,净重量用公制单位表示,要标明对产品负责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以便于顾客对产品有疑问时进行投诉,在易腐食品上要标明食用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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