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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探讨

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探讨   摘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同时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效率角度,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也要求地方公债的存在。发行地方公债可以完善分税制、减轻中央政府的债务压力及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在中国,随着各种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各个经济领域体系的日益健全,发行地方公债的条件可以说已经基本上成熟了,发行地方公债在中国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说,地方公债的发行既有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在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公债制度。   关键词:地方公债;公共产品;分税制;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1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11-02      地方公债是地方政府及其授权代理机构,依据信用原则,从社会上吸取资金以用于当地公共支出需要的一种有价证券,是政府公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中国也应逐步开放地方公债市场。中国发行地方公债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目前已具备发行地方公债的一些条件。      一、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      公共产品有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分。从理论上讲,纯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依靠政府,而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性支出直接形成当期的社会消费利益,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利益不直接发生在当年,而是在今后的若干年内发挥作用。   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大体有两种途径:征收税费取得的财政收入和通过举债获得的债务收入。其中,支出利益惠及目前的经常性支出,应由税费等财政资金来负担,支出利益惠及将来的资本性支出,则以发行公债的方式筹集资金。这样,既符合公平原则,又具有效率。   1.从公平角度来看。按照税收公平的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受益者和成本负担者应是一致的。政府部门的经常性支出应该由税费资金来承担,因为如果用发行公债方法来承担当年的经常性支出,这就意味着让现在的人无偿享受公共产品,而让以后的人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同样,资本性支出???要由举债筹集的资本来承担,避免出现让现在的人通过税费形式承担公共产品的全部成本,而让以后的人免费享受它所产生的收益的现象。同时由于资本性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要在若干年后才能产生收益,通过举债筹资将成本分摊到以后的各个受益期,将有助于社会选择比较符合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提供水平。   2.从效率原则来看。由于公共产品的收益广度和范围不同,它又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之分。地方性公共产品(包括地方教育、交通、供水、排污、公共建设等)除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即受益的区域性或称为空间性。根据提布特(tiebout)模型,如果地方政府分别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那么对于居民来说,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更适合他的需要偏好,他就会选择去哪个地方居住。居民通过这种“以足投票”来表明了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从而刺激着地方政府努力提供适合于本地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   如果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来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几乎无法将来自某一地区的税收和该地区的利益切实结合起来,从而容易造成某一地区居民的公共产品偏好和实际提供之间的差异,甚至是大相径庭,造成资源的浪费,这种提供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无效率的提供。从体现居民的消费偏好和效率的角度来说,地方性公共产品应该由当地的地方政府来提供。      二、发行地方公债必要性的分析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已和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不符,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可以说,发行地方公债已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   1.地方公债是完善分税制,落实地方政府应有财权的需要。举债权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的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中国要建立完善的分税制体制,也需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中国现行的是不完全的分税制,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的划分不清晰。地方政府资金缺乏,拥有相对较小的财权,但却面临着艰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扩大,再加上有可能面临一些临时性的巨额支出,地方政府根本就无力维系这种巨额的资金需求。为了防止出现地方政府因资金不足而推卸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财政职能缺位现象,在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缓解中国地方政府资金的困难,将更多地着眼于地方公债的发行。   2.发行地方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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