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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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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探讨

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摘要】 自13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一直到1834年美国的斯托雷在其著作《法律冲突论》一书中第一次提到“国际私法”之名再到今天,国际私法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但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直为各国学者所争论,这个问题也成为阻碍国内对于国际私法立法的进程重要原因之一。明确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对于加快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促进国际私法的发展以及明确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渊源;法理比较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其主要理由在于“在国际社会里存在的民事关系,特别是国际经济关系大都是已经经过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这种关系的诸因素都已经过了某一国家法律调整才能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事实的……因此,这种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关系。进而言之,说国际私法是以法律冲突为基础,以解决法律适用为主要任务,实际上就说明了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上述理由是从国际私法的目的任务来引申出的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们对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没有疑问,但是对于由此引出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观点认为确有不当之处。   国际私法应当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才能符合其独立法律部门的要求,才能与其他法律区别开来。国际私法作为一个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标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也应当被限定于法律冲突时法律的适用问题,正如日本法学家山田三良先生所说:“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为私法之抵触问题”。此外,比利时之罗兰、德国之基德尔曼也持这种观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述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1 通过国际私法渊源评析   一个法律是以解决某一特定领域内的问题而产生并围绕这一领域而不断发展的,同时它的核心和本质是永恒不变的,因此要充分理解一个法律就应当对它的起源及其发展进行研究。法律渊源在我国也有学者将它等同于法律形式,即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有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去理解法律渊源,将法律渊源分为法律的历史渊源、法律的形式渊源等。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有密切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法律形式是法律渊源的发展延续,但是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形式是已经被法律所采取的,而法律渊源是否表现为法律则处在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本文仅通过对狭义的法律渊源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评述,因而这里不再对法律渊源的分歧进行阐述。   在13世纪以后,由于一些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对国际私法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各国出于对他国的主权尊重、促进经济发展有时甚至是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因而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原因,在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也被后世誉为国际私法鼻祖的巴托鲁斯集注释法学派研究成果之大成,结合实际情况,首创了解决各城市国家法则之间冲突的学说――法则区别说。该学说认为,一个城市的人法应当适用于在该城市有住所的所有人且可随人所至而使用于域外。16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杜摩兰提出了对后世有着巨大影响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与其对立的达让特莱提出的“法则三分说”。“意思自治”指当事人法律适用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冲突时可以在一定的限定下可以自由约定法律的适用,来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以避免法律冲突的出现。 “三分说”在继承巴氏的“二分说”的基础之上加入了混合法,即涉及人法又涉及物法时适用物之所地法的规则,其他内容与巴氏的“二分说”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17世纪初,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荷兰革命取得了成功,但是荷兰仍处于封建专制国家的包围,因此,此时出现了具有浓厚属地性质的胡伯“三原则”,该学说认为国家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但是不能损害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在19世纪国际私法的蓬勃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学说,其中以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最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每一个法律关系都有自己的本座,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就是对每一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定其性质以求得其应适用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由此而知,萨维尼在继承前人关于人、物法律冲突适用的基础上发展了关于契约的冲突适用规范。20世纪以来曾出现了库克的“本地法说”、富德、里斯等人的“最密切联系说”等学说。国际私法在几个世纪的发展中出现过许许多多学说,都是围绕解决法律冲突,确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而出现的,本文只是简单的选择了在不同时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以供分析。   国际私法学说代表着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国际私法主要就是从各个法学家的学说中产生的,因此,将各个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对我们研究调整对象这一问题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无论是“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际礼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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