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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研究

关于完善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研究   摘要:新形势下,农村人口贫困问题十分严峻,迫切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通过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 最低生活保障 对策研究      一、当前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人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也是能否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保障制度的关键。   (一)内蒙古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现状   农村贫困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贫困,不单是农民收入低、旗县财政底子薄、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它还包括了农民现有知识和文化的短缺、法制信息的闭塞、教育和科学的落后、卫生和保障的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内蒙古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总人口2384.4万人,其中农牧民1382.1万人。据初步统计,全区有贫困人口150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80万人。从全区101个旗县来看,有国贫旗县31个,区贫旗县29个。在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是对五保户、特困户实行不定期、不定量的临时救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困难,但这种方式有一定的随意、临时性。特别是对优抚对象的老弱病残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关临时送温暖难以解决他们长期生活困难问题。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特殊困难群众解困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决定从2006年在全区全面实行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2006年全区共支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1.7亿元,保障农牧民困难群众42.75万人,年人均救助标准达397元,有37个经济条件较好的旗县区实行了分类施保。全区农村牧区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80%,保证了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了低保金,保障了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尚需规范   各地在审查、审核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局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在实际执行时把握和确切计算还有难度,如什么收入应纳入计算范围,什么收入可以不予计算,目前还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差异。具体表现:一是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随意性。二是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三是由于我国对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不完善,隐性收入难以核定,特别是农牧民的隐性收入不愿如实反映,给家庭收入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农村低保对象界定标准上的困难   在农村低保制度对象确定上,自治区规定凡常年居住在当地、且具有当地户口,上年度家庭收入低于户籍所在旗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以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对低保对象审核困难,难以严格界定。在当前,一些国家级贫困旗县、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偏远山区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正常劳动力家庭、在正常的年份所获收入都只能勉强维系基本农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家中有人生病、有孩子上学,那就会入不敷出,生活相当困难。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低保,而把应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给政府。农村32保户”和特困户是否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全国还未有统一的政策,为低保对象确定增加了一定困难。   3 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   目前农村低保制度主要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的情况主动建立的,低保资金也主要由自治区及盟市、旗县财政负担,中央没有承担任何的支出职责。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这样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资金供给保障上显得捉襟见肘。主观上,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安排农村低保资金不足,甚至造成低保资金的挤占挪用;客观上,农村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人。不少困难旗县的财政入不敷出,尚属吃饭财政,人均财力很低,难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依靠财政解决城市低保问题已勉为其难,对面更广、量更大的农村低保,供需矛盾突出,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客观问题。   4 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迁   在户籍制度改革、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牧区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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