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解读2017年3月.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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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解读2017年3月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解读;Contents;1.《煤矿安全规程》的形成与沿革 1951年制订了第一部《煤矿安全规程》。其间经过14次制订与修订,时间分别1955、1961、1972、1980、1986、1992、2001、2004、2007、 2009、 2010、 2011年,本次2016为第14次全面修订。;防治水部分与《规程》制订、修正与完善同步进行。但其中最重要的是1980年、2001年、2011年和2016年四次修改。 (1)1978年原煤炭工业部组织专家,经过两年时间,完成第五部《规程》(1980年2月颁布)修订。在原条款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防治水的主要内容和绝大部分条款。以此为基础,相继出台了《矿井水文地质规程》(1984年)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1986年),奠定了我国防治水的法规基础。 (2)1999年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用两年时间修订完成了第八部《规程》(2001年),防治水部分共修订34条,增加了有关顶板水和建井中的防治水条款,对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和“带水压”开采等条款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执行中的要求。;(3)2006年国家安监总局启动《煤矿防治水规定》的制定工作,在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合并,于2009年以总局令颁布了《煤矿防治水规定》。为与之相衔接,2011年对《规程》防治水部分44条进行了全面修订。将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方法由原来的“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改为“以钻探为主,物探化探等为辅的综合探测方法”,明确了探放水“三专”(专用钻机、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将防水闸门设防修改为防水闸门或潜水电泵系统二选一,增加了新建和闭坑矿井防治水内容,建立了防治水预防和预警机制,细化了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要求,提出隐患排查要求,反映了重大事故的教训等。 (4)2016年防治水部分的修订是在2011年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完成。共44条未变,重要变化见后。;时间;3.修订原则 ;防 治 水 部 分 修 订 原 则 ;二、防治水部分主要变化(44 条不变);在国家减少行政许可的大背景下,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取消了行政审批,将审批权限下放,企业有自主经营决策权利,更应该有安全生产保障人和财产免受损失的责任。本次修订多条款明确企业负责人???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权限。 在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防治水机制,促进企业完善落实主体责任制。;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 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指矿井坑道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等设备进行探放水。 ;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执行说明】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据统计,老空水事故占我国矿井水事故总数的80%左右。因此,出于汲取事故教训考虑,强化了对水体(含水层)下采掘、老空水探放的要求。 对水体下(含水层)采掘、老空水探放“三线”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修改要点 ;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修改要点 ;第二百六十二条 ; 【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执行说明】(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进行试采: 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分析,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 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 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技术措施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 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 【规程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执行说明】(三)水体下试采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何谓“上三带”、“下三带”?;;井下物探探测成果(顶板);工作面推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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