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可行性分析与政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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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可行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关于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可行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确立中国现代企业年金制度的两个《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和23号令)颁布3年以来,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雏形已见;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市场运营机制初步建立;资产规模不断发展扩大,企业年金资产积累迅速,截止到2006年底,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964万人,积累基金910亿元,其中,按新办法管理运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已达160亿元。   但是总的来说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市场仍处于幼稚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问题是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导致派生出一些其他次要矛盾,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的主要矛盾是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      1、当前外部受托模式中受托人出现“空壳化”现象,核心作用难以形成   上述分析的受托模式现状可以得出的结论有二:第一,就内部受托与外部受托二者来说,当前市场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外部受托上;完善外部受托制度较长时期内既是需要解决的主要市场矛盾,也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二,就外部受托模式的4个市场角色来说,当前主要矛盾集中在受托人身上: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受到撼动,出现“空壳化”趋势,难以承担起信托制企业年金架构中赋予的法律责任。当前外部法人受托模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实力与权力不相符,市场资格与实际地位不对等,商业利益与法律责任不匹配,导致生计难以维持,作用难以发挥,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想与现实相背离。所以,如何将四对矛盾结合起来,这是当前外部受托模式的主要难题。受托人是信托型企业年金的核心概念,是企业年金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治理主体,作用十分重大,它包括选择任命、监督管理、评价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相应的所有中介服务商,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与委托人的沟通;在长达几十年的受托基金资产管理中,受托人全程承担上述服??提供商出现的任何违约或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的最终后果。但是,按照23号令的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2%,这个比例仅占企业年金管理总成本的1.6%左右,比美国401(K)的受托费少一半左右,加之在恶性竞争中他们不得不压低收费标准,甚至象征性收费的现象比比皆是;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建立管理平台的一次性投入很大,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但如此低价运行不仅不能维持运转成本,而且还难以体现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影响其履行正常职责。   第二,受托人数量有限,单一牌照难以生存,甚至“受托+账户管理”的双牌照机构也自身难保,市场核心作用受到严重影响,受托人机构事实上形同虚设。在目前的5个受托人中,1个单牌照的机构和2个双牌照机构(受托+账户管理)利润空间十分有限,积极性不高,难以发挥年金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只有另外2个双牌照受托人(受托+投资管理)由于其具有投资管理资格而情况稍好,脚跟稍稳,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市场推动作用。就是说,单牌照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捆绑式受托人处于同样的两难境地,难以统领“其他人”,受托人的行业信誉和应有的法律地位远没有树立起来,受托人地位被“虚置”起来。   第三,受托人“软骨病”导致恶性竞争,动摇了以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型年金市场结构。在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市场链条中,由于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是形同虚设,所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不纷纷撇开受托人,径直追随委托人或企业主,直接与之打交道,拉客户,甚至出现个别“程序倒置”的现象即由其他已经“拉到客户”的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或者,企业雇主绕过受托人直接指定其他市场角色的现象也不鲜见,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失去市场核心的信托制必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极大混乱,其他3个角色各自为战,相互残杀,恶性杀价,自毁长城;长期看,受托人作为治理主体的缺失必将导致长期内对其他市场角色的监控力度下降,蕴藏着极大的资金安全性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   第四,大多数受托人目前处于勉强维持状态,推动年金市场的龙头作用不尽人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年金市场的发展。除上述制度设计原因以外,似乎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可能是导致受托人空壳化的一个环境原因。受托人法中有两个最根本原则:忠诚原则和谨慎原则。忠诚原则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资产时不能自我交易,以防止任何利益冲突;谨慎原则要求受托人负有谨慎管理的义务。目前中国受托人的窘境已明显构成其对受托人忠诚精神和谨慎精神的严峻挑战,甚至有可能导致继受商事信托传统进程的夭折,因为在任何国家,养老金信托都是其最典型、最成功和最广泛的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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