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造价管理模式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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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造价管理模式探讨

关于建筑施工造价管理模式探讨   一、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      1、20世纪50-70年代,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的计划模式。建设产品价格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   2、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制开始施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   3、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   4、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续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5、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二、我国建筑施工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1、造价与市场脱节问题   首先,国家编定的统一定额过程长,更新慢,变化小。其次,除了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定额外,各省级的行政单位往往也以此为根据制定本省的定额。而即便如此这些规定的计价资料往往是以大城市的价格水平为依据编制,其他地区的市场价格难以得到反映。事实上市场的供求变化和价格水平是瞬间万变的,尽管市场具有流动性,各地区的差异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定额的时滞性和盲目统一性必然导致建筑施工造价难以灵敏的反映市场变化。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就更无从谈起了。   2、造价不能正确反映市场机制   市场经济范围内,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建筑领域内的竞争集中体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而竞争的核心必然是价格。但事实上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有碍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例如:定额中度量的过于精细,试图“绝对精细”地反映出建设项目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因而形成的价格缺乏弹性。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中对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都严格区分,使竞争性费用无法从造价中分离出来。不利于施工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竞争体制的形成。又如:目前的定价方式中,某些费用的取费标准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或行政级别加以区分,人为地添加了企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素。   3、造价信息工作落后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占有竞争优势和取得盈利的关键。在国外,政府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以供各类估算师对政府工程的估算作参考。同时,社会咨询公司也发布价格指数、成本指数等造价信息来指导工程项目的估价。   4、人员素质问题   我国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人员有八十万之多,大部分人的主要工作是套定额。甚至在今天的高等教育中,工程造价专业的学生最主要的学习内容仍是如何使用定额,如何套单价等等。因此大部分人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理论与实务知之甚少。在建筑企业甚至流行这样的话语“赚钱不赚钱,全靠预算员”,由此可见建筑市场中暗箱操作,不正当竞争,层层转包丁程,偷工减料的混乱局面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时期建筑施工造价管理模式改革      1、抛弃旧观念,思想与时俱进   在我国的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作为完全对立的利益主体,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矛盾突出,虽然有各种相关的计价规定、定额和管理办法等,但对文件的解释和理解难达成共识,合作关系紧张,给工程结算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人们从单纯的合约关系,发展为对双赢理念的认同。所谓双赢,即合作的双方(或多方)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赢家。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引入双赢理念,即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例如,虽然从合同上讲,业主(工程师)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提供帮助,但从工程建设的大局来说,业主帮助承包人也就是帮助自己,这样,不仅可以免遭或少遭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索赔,而且承包人对某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机会,还可以基于友好考虑而主动放弃。达到双赢。对投资者和承包商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业主的投资估算到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以至业主最终选定承包人,要求参加这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代表,都要有冷静的头脑、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实现双赢,投资者与承包人不单纯是买方和卖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具有了共同获利的合作关系。因此,要求双方合作的经济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另外,按国际惯例和成功经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委托专业中介咨询机构,可以保证双赢模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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