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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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思考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思考    【摘要】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规制政府采购行为。因政府采购涉及主要来自纳税人的巨额资金和重要公共利益,其有关法律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应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法律制度 思考      政府采购作为最重要的市场购销活动,其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的作用,进而促进一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加入WTO后,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趋势。面对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日趋开放化和世界法律趋同化的形势,深入探讨如何科学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按照WTO《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并以双边谈判的具体承诺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以完备的法律保障为前提适时逐步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与实践中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主体特定性、采购活动公益性、资金来源公共性、采购过程规范性等特征,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一般认为,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国建国以后长期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但政府采购仍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加快了入世步伐,对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有了更加深刻的感知,有些城市开始有意识地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北京、上海、山西、安徽等先后颁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国家财政部、经??委等也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截至1999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中央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选择了卫生部、民政部、海关等部门作为试点;2002年起中央各单位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实践证明,《政府采购法》为形成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时间较短,立法与实践经验不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虽然有所发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1、法律协调性不足,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以招标投标方式而是以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工程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是使用了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投标。两部法律对于采购工程就有了不同的标准,造成了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   2、政府采购的范围窄,项目单一。据统计,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900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500多亿。但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后一个口径计算也应在4000亿元左右,因此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是当务之急。   3、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机制不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的内容不明确,方式简单,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但对哪些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无论是采购人还是招投标代理机构,甚至某些集中采购机构对公开招标有抵触、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体系不完备。《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财政部门参与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而忽视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对采购性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现象。   5、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主要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尽管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就当事人向其提出的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作出答复,且当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时,还可以向采购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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