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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关系研究

关于我国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关系研究   【摘要】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均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和会计活动产生影响。本文对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行为进行分析,提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互动协调发展的设想。   【关键词】税收政策;会计政策;纳税筹划   会计政策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这一划分极为重要,因为它为会计政策的深入研究指明了路径。所谓广义会计政策,亦可称之为国家会计政策,则包括有权利制定会计政策的政府或民间机构所制定的会计准则、意见书、解释、法规、规则等。而所谓狭义的会计政策,亦可称为企业会计政策,是企业在财务核算、报告等活动中从全部可选择集合中对待定的核算方法、计量系统和披露技术等进行的选择。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税收政策的特点是:税收政策是指导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它的内容包括影响税收总量变化的增税、减税、中性、税收支出和调控经济的税收政策,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结构、总量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它的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保证资源合理配置、满足国家对财力的需要。   一、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行为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法律环境变化,企业的资本来源和审计要求的不同都影响了该国、该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在空间上的差异。“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法律环境越健全,一个企业的资本来源越分散、审计要求越高,则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越大”。企业在选择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时,不会不考虑税收政策的“刚性”要求,所以最优的政策选择是以最小的税费支出达到最大的企业留“利”。我们知道,作为企业主要税种的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在选择会计政策,考虑该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时,不外乎选择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进行避税筹划。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收回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做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此外,采用成本法,即便投资收益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来说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企业应正确、巧妙地应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从而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可能。   二、会计政策选择与税收政策制约的博弈   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培植税源,引导社会投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税收契约制定上来讲,这是一种单向强制性契约,其权利与义务的界定通过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企业在订立税收契约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企业作为“经济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与政府就涉税事项进行博弈,当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时,虽然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在税收契约中通常是由政府确定或限定企业可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税收契约相对于其他契约而言,调整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滞后性,达到享有暂时的剩余控制权的目的(这就是人们常常说的合理避税)。这是因为税收契约存在不完备性而政府又尚未发现或已发现但来不及调整,企业便可根据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原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从而获得税收契约的剩余控制权。从理论上来说,当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一致时,如果企业想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将不得不支付更多的所得税,反之想通过避税手段减少应税收益又会导致会计报表“失色”,这时盈余管理与避税之间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当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会计收益可能不会导致应税收益的增加,而避税也不一定导致会计受益的减少。此时公司的收益最大,但对于国家而言后果最为严重。   三、实现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互动协调发展的设想   1.加强相关制定制度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我国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两种规则制定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造成的。可见,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加以规范,而没有美国那样主要通过民间机构制定会计规则;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如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加以规范;虽然《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的最终制订都需要经过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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