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我国经济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和思考
关于我国经济公益诉讼问题研究和思考
摘要: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纠纷的大量存在以及现行调整机制的无力解决是经济公益诉讼生成的根本原因;原告资格于法无据,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备,法院公益维护能力受限制则是其面临的主要障碍。为此,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既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又面临着一些重大的制度障碍。
关键词:经济法纠纷;经济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不可诉性规范较多。为弥补经济法的不可诉性缺陷,近年来,学界开始对公益诉讼制度给予了较多的关注。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一方面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着一些重大的制度障碍。
一、经济公益诉讼产生的理论根源
随着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造成大规模损害的经济违法案件频繁出现,如垄断案件、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等。它们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受害人往往具有不特定性,且个人所受到的直接损害较小,或者根本没有受害人,只是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长期以来主要是靠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的。因此产生了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拓展变革甚至创建特殊诉讼制度的需要。经济公益诉讼产生的根源,首先在于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法纠纷的大量存在,以及现行诉讼调整机制对解决此类纠纷的无能为力。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触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人们认识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它是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职责。基于此种理念,学界开始倡导上个世纪中期就在国外出现的公益诉讼。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社会组织及国家机关均可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而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根本措施就在于在传统诉讼制度基础上建立一种特殊诉讼程序――经济公益诉讼。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的???济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私益诉讼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公益诉讼的任务就是要保护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为此,应授权一切组织和公民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由法院审理经济违法案件、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是经济公益诉讼的重要特点
因为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追诉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前者是依法具有违法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后者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行为的侵害,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经济公益诉讼中进行私人追诉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的任何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
二、我国创建经济公益诉讼面临的难题
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无论在法律理念还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必须克服的障碍:
(一)原告的起诉资格于理不符、于法无据
原告享有诉权,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是发动司法诉讼程序的基本前提。传统的民事诉权理论和诉讼当事人理论认为,有利益才有诉权,诉权就是民事主体在其自身或由其代管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可见,民事主体遭受损害的利益必须是直接利益,与案件必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然而,经济公益诉讼是在案件没有直接受害人,或者虽然有直接受害人,但其因各种原因不愿起诉或不能起诉的情况下,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提起的诉讼。显而易见,法律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提起诉讼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实体利益。
(二)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备、法律制裁措施不力
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既是对遭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的过程,也是对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的过程。法律制裁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没有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