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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网络出版产业政府宏观管理政策问题思考

关于我国网络出版产业政府宏观管理政策问题思考   摘要:网络出版与数字出版的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从国家相关统计数据看出两个概念相互替代,业反映出政府网络出版业的统计工作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从统计数据进一步反映出网络游戏和手机出版的收入比重过高、网络出版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和相关法规政策滞后和缺失问题。因此,针对网络出版业的问题和国家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发展政策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出版;政策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230.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188-04      引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第二代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日益普及,我国网络出版业获得了长足进步。网络出版业不但促进了“大出版业”的形成、持续稳定增长,而且促进了传统出版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质的和革命性的转变。这种转变被马晓?描述为[1]:“从垄断出版到开放型出版,从大众出版到细分对象的分众出版,从纸介文本到超文本,从静态阅读到动态阅读,从特定渠道到开放渠道,从单向阅读到互动阅读,从固定内容到个性化定制内容,从可变成本大到可变成本几乎为零,网络出版的魅力越来越明显。”   2010年7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2009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指出[2]:“ 2009年,中国新闻出版业全行业总产出为10 668.9亿元,突破一万亿元大关;营业收入10 341.2亿元;利润(结余)总额893.3亿元。”《分析报告》还指出[3]:我国数字出版总产出占全行业总产出的7.5%,为800.2亿元;营业收入占全行业营业收入的7.7%,为796.3亿元;利润(结余)总额占全行业利润(结余)总额的7.2%,为64.3亿元。图书出版总产出和营业收入在全行业所占比重均为4.5%,为480亿元和465.4亿元;利润(结余)总额占全行业利润(结余)总额的8.4%,为75亿元。”从数据看出,数字出版的总体经济规模从总产出和总营业收入都超过了传统的图书出版,而利润结余总额还赶不上传统图书。以上数据引申出并说明了两方面问题:一是数字出版与本文论述的网络出版究竟是什么关系(论者以为这两者有着极强???关联性);二是我国网络出版总产出的规模已经赶上并超过了建国60年来传统图书的产出规模和发展水平,显示了网络出版的巨大优势。但是,由于网络出版与数字出版在统计工作上的不一致,引发出不利于我国网络出版业发展的政府宏观管理政策问题。本文拟探究症结根源,并提出推动我国网络出版业深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网络出版与数字出版概念的异同   网络出版的概念学界说法很多,刘绪衡综合分析归纳为6种说法[4]:(1)网络出版是传统出版流程的延续;(2)网络出版是电子出版的特殊形式;(3)网络出版不是出版;(4)网络出版即网络信息传播;(5)网络出版不等于网络信息传播;(6)国家法规的界定。   论者赞成6种说法中的(2)和(6)。关于(2),匡文波认为[5]:网络出版是指将文献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光、磁、等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受众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的出版形式。它是电子出版的一种类型。它不等同于互联网出版,可以分为: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出版(人们通常说的网络出版)、基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网络出版、基于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机出版,以及将来新一代有着新名称的计算机高速网络的出版。   关于(6),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以下简称总署)、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指出[6]:“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匡文波定义的网络出版从学术上讲更为宽泛。出版主体是任何人。出版客体(文献信息)按照国家文献信息标准GB/T3792-2009《文献著录》包括了普通图书、连续性资源、非书资料、档案、测绘制图资料、古籍、乐谱和电子资源共8类信息源。出版介质包括了网络(局域网、广域网),光、磁、手机和其他未来新的网络设备。   总署定义的网络出版非常明确。出版主体是国家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机构才具有法人资格。出版客体(书报刊、音像电子产品,经过加工编辑的文学、自然与社会科学作品)已经或者需要按照总署的出版监管规定经过审查的作品。出版介质是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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