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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反思
关于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反思
◆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隐性存款保险。在我国经济转型和银行业改革过程中,国家为了通过银行体系来控制金融资源以支持经济发展;随着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国家进而对银行业提供了隐性存款保险,以短期低成本的财政支出来维护金融稳定,但同时也造成了诸多弊端。
关键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制度经济学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隐性存款保险相关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隐性存款保险是指一国虽然未公开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基于过往的政府行为或声明,公众预期当银行失败时政府会采取行动来保护存款人利益。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存款权益的具体保障,没有建立存款保障基金或存款保险机构,也没有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保护,更没有明确保护方式和程度。但从问题银行处置和银行业改革实践中,不难发现我国对所有存款人进行隐性的国家信用担保,即实质上采取了隐性存款保险。
自1997年关闭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以来,我国已经关闭了近700多家金融机构。有央行相关官员指出,为处理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债务,国家已经支付了数万亿元人民币。从我国处理金融机构危机事件的方式,可以发现我国确实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的特征,即以政府为主导,不仅涵盖银行机构,而且扩展到信托业及证券业等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具体实施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设计处置方案,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或者国有银行的贷款;主要受保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处理措施一般视危机的严重程度对金融机构相应地采取托管、撤销、关闭等方式,近年来还体现在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利用政府注资、债权置换等手段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因分析
卢文鹏、尹晨(2004)指出在经济转型期内中国形成了一个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完整的政府隐性担保体系,其中隐性存款保险就是重要的一环。我国隐性存款保险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伴生品,我国金融体制的形成是国家强制推动的政府主导型金融制度(江曙霞、罗杰,2004),这种金融制度是最大限度服务于国家偏好、以国家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制度安排。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效用偏好于通过直接控制金融以获取金融剩余;这是由于金融资源和金融剩余日趋分散化,国家财政支配能力迅速下降,需要通过扩展国有金融产权来聚积分散于居民部门的金融剩余,在渐进改革的前期,政府通过利率管制、国有银行的信用垄断及银行信贷管制等措施,形成了我国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低成本地将巨额社会金融剩余集中在银行系统,其核心就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使政府有效地推行了对重点产业和国有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上来看,这种带有垄断性和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由于国家掌握了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实践表明,政府主导型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张杰(1998)通过中国与俄罗斯、东欧在改革后的对比发现,中国政府拥有较强的控制经济的能力,使金融剩余中的绝大部分通过国有银行用于支持体制内的产出增长。
然而,在利用国有银行体系调配资金中往往出现了低效率和大量的不良贷款。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居民投资渠道较窄,多数将经济剩余存入了国有银行,并且相信国家信誉的担保会消除资金风险。因此,存款人对国有银行形成了较强有力的硬预算约束。其次,国有银行原本就是为支持体制内产出的制度安排,出于政策面的导向,国有银行将大量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从而无法分散风险(张杰,2003)。由于单一的国有产权结构性质,国家承担了无限责任,国家对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只是一种软预算约束。国有企业取得低息贷款后,并不存在显著的还款约束,反而可能从事高风险低效率的项目。同样,国家信誉担保下的国有银行也无视市场竞争的压力和约束。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不打算还贷,国有银行也不寄希望收回的恶性循环,当风险大量积聚而使国有银行面临危机时,国家便会陷入不得不出面承担后果的局面,导致国家事实上为国有银行提供了隐性存款保险,而国有银行的过度保护会使其盲目扩张、效率下降,而且会造成非生产性寻租行为,最终会压抑金融企业和整个经济的创造力;并且制定的金融政策具有很大的封闭性和排他性,这种封闭性和排他性使金融交易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形成的损失最终将使政府承担无限责任。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这一问题日益凸显,金融安全的地位日益提升,鉴于银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政府绝不可能让其破产,从而就形成了对政府的“倒逼机制”,迫使政府动用各种手段来处理不良贷款和弥补亏损,而隐性存款保险因其暂时性处置成本小和自由裁量性,便成为我国的理性选择;另外,社会公众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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