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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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探讨

关于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探讨   摘要: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影响房屋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方面,如何在既符合规范又兼顾历史的情况下进行合理解决,彻底规范房屋登记工作,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某些处理意见,仅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登记;历史遗留      近年来,随着房屋登记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不少已建成的商品房、驻城村民自建住宅房、集体单位的房屋等因建设手续不全不能进行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形成遗留问题。现结合本地具体处理办法,初步探讨历史遗留问题的掌握与解决。   一、商品房、驻城村民自建住宅房、集体单位的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特点:   (一)存在范围广。全市每个开发单位、驻城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时间跨度长。商品房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时间跨度在10年以上,驻城村民自建房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时间可以追溯到1985年全国第一次房屋普查时。   (二)形式多样化。如商品房类,计划方面:缺少立项手续。用地方面:有的未将集体、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规划方面:有的符合城市规划,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可能根本不符合城市规划,属违章建筑;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少批多建现象。竣工验收方面:有的工程经过监理,但未领取质量合格证;有的未通过验收,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有的商品房地下室不在规划审批面积以内,但予以了登记发证;有的商品房地下室层高少于2.2米,也予以登记发证。   村民自建房、集体单位的房屋,有的持有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宅基证;有的规划证、土地证都不具备;有的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实际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有的持有房产证,但证上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房屋登记中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甚至相互交叉。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土地原因。有的在开发建设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手续不齐全;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民房,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由于户籍与土地政策冲突???无法办理房产证;有的驻城村利用宅基地搞开发,对外出售,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或已办理房产证后无法上市交易。   二是规划问题。有的项目没有办理规划手续便开发建设;有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土地审批手续不一致;有的实际建设超出规划审批手续许可的范围,等等。   三是建设手续不齐全。主要涉及工程开工、建筑质量、人防工程等。   四是政策因素。我市的房地产业管理是随着法律、法规、政策的不断完善而逐步走上正规的。具体讲,直到1998年《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以后,房屋登记管理工作才逐步步入正常轨道。相关职能部门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曾出台过政策,集中清理过部分违章行为,但由于政策传达或政策理解等因素,违章建设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办理,使问题积压下来。   五是少数的人为因素。极少数项目,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采取欺瞒等手段办理了相关手续,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问题显现出来,最直接的后果是已办理房产证的住户不能上市交易。   三、登记遗留问题的负面影响:   (一)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登记遗留问题,卖房的因为没有房权证而出不了手;想买二手房的,怕买来的房子有纠纷,不敢买;想以旧换新的,则因为不能将旧房卖出,缺少资金。由此看,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已经成了潜在购买力向现实购买力转化的一道障碍,严重限制了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   (三)影响了正常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四、基本处理步骤   (一)统一发布公告,规定清查处理工作时限。对各类遗留问题或违规开发项目的清查,先由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单位、社区、村)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向市清查解决市区房地产市场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市政府成立)办公室申报。对逾期不申报或被群众举报的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查,作为重点案件从严处理。   (二)对申报、清查的有遗留问题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登记造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出类型,列出单子,分解各相关部门(包括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的工作任务。   (三)相关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深入现场调查、审核,督促原开发建设单位抓紧申办有关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查工作。对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基本要件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房产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对商品房、驻城村民住宅房、集体单位的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具体处理:   (一)商品房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   1、2000年以来开发的商品房,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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