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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会计概念依据
关于所得税会计概念依据
摘要:所得税是费用项目还是利润分配项目?如果是费用项目,在所得税会计中是依据配比原则还是依据资产负债概念?不同的观点决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对这些观点进行对比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实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是构建合理的概念框架。
关键词:所得税费用;配比;概念框架
关于所得税会计,财政部于1994年曾发布过《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提示了两种方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中做出选择。关于实行所得税会计的理由,该规定指出:“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除此之外,该规定并未阐明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另外,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的第18号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要求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但新准则中也未明确叙述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为此,本文围绕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关于所得税的性质
在企业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两者在收入和费用或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上,一般会产生差异。由于有差异的存在,会计上计算的各期税后净利润会出现某种程度的波动。为了减少这种波动,有必要按照合理方法在各期之间分配所得税。这种所得税的期间分配就是由所得税会计来完成的。
与所有费用的期间分配一样,进行所得税期间分配时,其理论依据之一就是所得税是否是费用。关于所得税的会计性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所得税是由税法规定强制征收的,从报告给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因为所得税是计算本期净利润的扣除项目,所以它是费用项目。其二,只有企业存在应税利润时才会被征收所得税,如果企业出现应税亏损,所得税是不会被征收的,也就是说企业一般先有利润后有所得税,所以所得税是利润分配项目。如果认为所得税是利润分配项目的话,所得税会计就没有必要实施了。所以,作为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之一,如何解释所得税的费用性质就很重要了。
关于所得税会计,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APB)早在1967年就发布过第11号意见书(Opinion)《所得税会计》(APBO11)。在该意见书中,APB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列为所得税会计的理论依据之一,但是,为什么将其归为费用,该意见书并未具体地阐明其理由。为此,笔者首先要介绍两个具有代表性的阐明所得税费用性质的观点。
在齐藤[1999]的研究中,齐藤主要从企业观入手,分析了资本所有者理论、代理人理论、企业主体理论和利益相关者集合体理论等的不同,他认为能够解释现代会计制度的理论是资本所有者理论,除与资本所有者的资本性交易(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外,属于资本所有者权益的净资产如果增加就是利润,在其计算上,利润的增项是收入,利润的减项是费用,所得税是利润计算上的减项,所以是费用。
在铃木[1999]的研究中,铃木认为企业是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顾客以及国家税务机关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如果国家税务机关从包括自己??内的各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总资源中征收所得税,势必引起除国家税务机关之外的属于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资源追索权价值减少,因此,从报告给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费用。
在两种论述中,所得税属于费用是它们的共同结论。为了得出这一结论,两者都从如何理解企业即企业观入手,将所得税理解为利润计算上的减项。但是,在齐藤[1999]的研究中,齐藤认为,如果把企业视为各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那么企业为履行社会职责而从事社会活动所产生的附加价值就可理解成利润,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经济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从该组织中获取利益分配,从这个意义上说,所得税是国家税务机关获得的利润分配,应当属于利润分配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把企业理解为各利益相关者的集合体,齐藤[1999]认为所得税应该属于利润分配项目,而铃木[1999]却认为所得税是费用,从而得出了不同结论。
可以看出,关于所得税的会计性质,由于所处的立场和观点不同,可能会得出所得税是费用或利润分配项目的不同结论。也就是说,依据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来分析所得税的会计性质,是很难得出统一结论的。那么,我们要以什么为标准来判断所得税的费用性质呢?在这里,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费用概念的定义,即要解释所得税的费用性质,首先就要定义费用概念并给出该概念的基本特征,然后以此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为标准来判断所得税的会计性质,即如果所得税符合费用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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