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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对策思路

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对策思路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部署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任务时,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中等收入者”,还没有一个像“贫困人口”那样正式的可操作性定义,所以也无法测算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按照现在人们一般的理解,“中等收入者”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作为收入分配的概念。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高,其前提条件是收入差距的缩小,中等收入者的扩大是收入分配结构从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的结果。二是作为发展的概念。从达到某种生活水平(如小康生活)来说,即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在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比重将缩小,收入在一定中等收入线以上的人口比重将扩大。   如果认为“中等收入者”是完全相对的概念,不把这个概念纳入发展的进程来理解,认为“中等收入者”就是接近一定收入平均线的一定比例的收入群体,在普遍贫困的情况下“中等收入者”也可以占多数,那是错误的。同时,如果认为“中等收入者”仅仅是高于一定生活水平的概念,与收入分配状况没有任何关系,也是不确切的。   “中等收入者”的扩大,依赖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缩小收入差距,避免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道路,如果没有收入差距的显著缩小,平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并不会带来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扩大;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能够过上小康生活和现代化生活水平的人数越来越多。   “中等收入者”的概念是我们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提出的,是用以描述我们期望的多数人未来生活状况的概念,如果用目前全国城乡平均收入线作为基线来描述“中等收入者”,则“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会偏低,与一般人对“中等收入者”的理解差距较大。因此,我们选择我国城镇家庭年人均收入线作为参照基准,把高于这个平均收入线2.5倍及以??的收入群体定义为“高收入者”(世界银行专家使用的标准);把低于平均收入线50%及以下的收入群体(这个标准在发达国家通常被定义为“相对贫困”)定义为“低收入者”;把低收入的上限到平均线之间者定义为“中低收入者”;把平均线以上到平均线的2.5倍的人群定义为“中等收入者”。   根据以上定义和2006年我们的调查数据,以及根据收入普遍低报的调查经验,对收入水平用1.5的系数加以调整,获得以下的测量标准和衡量结果:我国家庭年人均收入在35001元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在14001―35000元之间的为中等收入家庭,在7001―14000元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在7000元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按此标准进行测算,我国目前家庭年人均收入在35000元以上者占3.3%,在14001―35000元以上的“中等收入者”占13.0%,在7001―14000元之间的“中低收入者”占22.8%,在7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占60.9%。   这样的测算结果表明,第一,如果我们仅仅把“中等收入者”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和生活水平提高的概念,像设定“贫困线”那样设定一个相对固定的“中等收入线”,那么随着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以年均7―8%左右的速度增长,中等收入者到2020年达到人口的多数或就业者的多数是可能的,但按这样标准界定的“中等收入者”,可能与一般民众的理解有较大差异。第二,如果我们把“中等收入者”同时作为一个收入分配的概念,即随着平均收入线的提高,“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也不断提高,只有缩小收入差距才能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那么在未来十几年或到2020年实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就需要大大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这项任务比较艰巨,难度大。作为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目标,把“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中等收入者比重显著提高”作为努力目标更切合实际。   当然,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讨论:第一,从长远发展来看,如果我们把那些虽然目前收入尚未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正在从事专业技术或者从事半技术半体力劳动的人员,以及文化教育水平达到大专教育以上的人员,都看作在未来有潜力达到中等收入的人员,那么,未来收入可能达到中等收入水平者能达到40%左右。第二,客观上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和主观上自认为属于中层并不是一回事,而且二者之间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影响人们对经济社会地位进行主观选择的因素很多,从社会态度的影响因素来看,主观阶层认同与客观社会分层相比,其对社会态度的影响更加显著。第三,缩小收入差距,最有效、最容易操作的办法是税收和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应当考虑从六个方面切入,调整收入分配结构。   第一,调整国民收入结构,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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