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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探讨

关于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探讨   【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一起颁布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会计的变革备受关注。文章阐述了新准则颁布前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主要突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新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会计 突破 思考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随着该基本准则一起颁布的还有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明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发生了资产减值时,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因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一直是企业操作利润的手段,且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变革较多而倍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针对新准则下资产减值会计进行相关探讨。      一、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会计的主要突破      将新准则与旧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有很多突破点,下面对其中较主要的突破进行分析。   1、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概念   以前的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在操作上有困难。新准则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也就是对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   而总部资产(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因为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属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2、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以前制度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这种制度规定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都在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调节利润,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一些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了防止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处理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或退市,往往通过大量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方式减少当年费用从而造成盈利的假象。如科龙电器2001年亏损15亿元,2002年度转回坏账准备0.5亿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12亿元,从而在2002年度实现盈利1亿元。新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使得原来靠转回已计提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途径不再通畅。这应是新准则最大突破。      3、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新准则对商誉的减值测试规定较为具体。如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还将商誉减值的处理单独设置为第六章,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即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4、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引入了“公允价值”   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新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确定。      5、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旧《企业会计制度》未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作统一明确的规定,而相关具体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依据及方法。很少有公司对资产减值的具体原因及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数额的理由及依据做出明确的分析与解释。由于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增加了上市公司与其财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上市公司任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操作空间。而新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新准则中要求披露的信息有: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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