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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贸易优惠政策解析
关于民族贸易优惠政策解析
【摘要】 民族贸易即是民族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又是最富发展潜力的主要第三产业部门。民族贸易优惠政策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繁荣了民族地区经济,增进了民族团结,为保持边疆稳定做出了经济的贡献。通过描述民族贸易优惠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了现行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民族贸易;经济;发展;民族地区
一、民族贸易政策发展历程
中国民族贸易政策是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民贸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人民解放军进军大西北、大西南时期。当时的主要措施是派出随军贸易小组,发动少数民族群众,组织商品生产和供应,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实现公平交易,以取民心,巩固政权。党和国家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
20世纪50年代初,面对少数民族农牧区居民点比较分散、交通极为困难的现实,国家所实行的民族贸易政策是: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有计划地积极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机构,并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多种形式,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网,帮助推销土特产品;帮助少数民族人民经营商业,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恢复与建立定期集市,在这些市场上建立国营贸易机构或流动小组,加强市场管理,保证公平交易;贯彻公私兼顾、公开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决反对任何对少数民族的欺骗与掠夺;根据需要与可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有前途的手工业,减少因交通不便造成的日用必需品供应困难;对某些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贸易上应予以特殊照顾,对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亏损,国家财政应列入预算,予以补贴。
20世纪60年代、70至80年代初,国家对民族贸易和企业逐步形成了“价格补贴、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提高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主要内容的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即对在购销中出现政策性亏损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对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品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对部分主要工业品供应实行最高限价,产生亏损???国家财政予以补贴的价格补贴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地区为30%),其余20 %由银行贷款解决,民贸批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50 %由国家财政拨款(一般地区为7%左右),其余50%由人民银行贷款解决的自有资金照顾政策;民族贸易企业由赔钱补贴、赚钱补赔、利润留成比例为50 %(一般地区为19.3%)的利润留成照顾政策;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在所得税率39%的基础上减征10%~20 %,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
20 世纪80年代末特别是90 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民族贸易政策基本上全部失去功用。以“三项照顾”为主要内容的民贸优惠政策,逐渐失去了继续执行的体制基础。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困难。为尽快改变这一被动局面,80年代末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将优惠贷款利率由80 年代初的3.3‰(一般商业企业为6.6‰)上调为80年代末的4.2‰(一般商业企业为6.6‰)、后又调为9.45‰(一般商业为11.85‰),并将贷款利率差返还民族贸易企业,作为财政部门对民贸企业不再拨补自有流动资金的一种补充。
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由农业银行总行安排4000 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贴一半利息),其中有一半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对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医药公司)、供销社、新华书店及国家确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年利率5.7‰(一般企业为8.64 ‰),利差按季返还企业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特殊政策调研组1997);对民族贸易三照顾县商业(含供销社)企业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建设税3年,对其应交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及减半征收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审批。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低息税、税收减免和专项投资政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7);对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税额先征后返50 %增值税;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47号函,进一步明确我国“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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