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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损分类教学研究

关于海损分类教学研究   摘要:传统海损分类认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只能是部分海损,这使得教师在教学中的讲授产生很大的困难,无法自圆其说。根据教学经验,新的海损分类应该是:海损可以分别按照程度和性质来进行两种并列的分类,全部损失可以有性质上的不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也可以有程度上的不同。传统海损分类错误可能源于三方面:在实务中,只有单独海损需要进行程度分类,所以传统海损分类在对共同海损进行程度分类时的错误(将共同海损归入部分海损),似乎并没有与实务产生直接、明显的矛盾;average和partial都有“部分”的含义,所以传统海损分类将共同海损归入部分海损,但实际上两者有区别;传统海损分类将Particular Average这一英文术语翻译为单独海损,所以进一步将单独海损归入部分海损,其实这个翻译是不准确的。   关键词:海损分类;共同海损;教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6-03      “海损”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术语,正确理解海损的分类,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是,建国以来,包括近年来,有关这方面的教材和书刊对于这个问题的阐述,大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必要通过讨论加以澄清。   一、让人难以理解的传统海损分类   图1是有关海上保险的相关教材中对海损几乎一致的分类,不妨称之为传统海损分类。   这个分类至少在四个方面让人难以理解:第一,如果说海损可以分别按照程度(全损、部分损失)和性质(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来进行分类,那么这两个分类是并列的吗?第二,全部损失中所指的“全部” 是相对于一个保险单的标的物,还是以整船货物为参照的?第三,部分损失中所指的“部分”是相对于一个保险单的标的物,还是以整船货物为参照的?其参照标准和全部损失中的“全部”参照标准一样吗?第四,为什么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只能是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可以有共同与单独之分吗?在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学生们对这四个问题往往都很迷惑。   二、海损应该如此分类   海损可以按照图2和图3两种方式进行新的分类。   对于这个分类的解释,同时也是对于上面三个问题的回答:第一,全部和部分、共同和单独是分别从损失的程度和性质进行的分类,所以图2和图3的分类是并列的。第二,全部损失中所指的“全部” 是相对于一个保险单的标的物,而不是以整船货物为参照的。这一点可以从理论(相关法律和惯例)和实践(实务中的案例)两方面得到印证。第三,与“全部”的概念相对应,部分损失中的“部分”也是相对于一个保险单的标的物,是被保险的某一单货物只损失部分。第四,由于某一保险单项下的标的物可能全部作为共同海损而牺牲,也可能全部作为单独海损而牺牲,所以图1的传统分类中不能对全部海损按性质进行分类是不合理的,或者说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只能是部分损失的分类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实务中,共同海损的理赔是不区分程度的,所以图2和图3中椭圆圈出的是实务中用不到的分类,将图2和图3中椭圆圈出的分类删掉的话,都可以得到图4。图4是海损最实用的一个简明分类。   在课堂上讲授海损的新分类时,不妨加上下面的两条备注:(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的Particular Average(建议改为Particular Partial Loss)不能翻译为单独海损;(2)我国保险条款中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海损准确地说是单独海损中的实际全损、单独海损中的推定全损和单独海损中的部分海损。(3)《1906年海上保险法》、《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和我国的《海商法》与保险条款都没有对单独海损做出定义。讲授时可以将单独海损定义为:单独海损是保险标的物因单独承保危险而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只与单方利益方有关, 并由利益所有人或承保人单独负担赔偿。   初步实践证明,以这样的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阐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学生容易理解,也便于记忆。但这只是我初步的尝试,希望通过讨论,求得正确与一致的认识。   三、对新海损分类的分析   对上述新的海损分类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我们有必要援引国际上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法律与惯例。实践上,我们可以参考海洋保险实务中的相关案例。   (一)关于全部海损与部分海损的定义   《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全部损失(Total Loss)分为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类,翻译成中文意思为:“倘若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到不再是投保时本来的品种、或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被剥夺对它的拥有,就构成实际全损。”“除非保险单另有明确规定,由于实际全损似乎不可避免,或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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