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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方供料业务思考
关于甲方供料业务思考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甲方供料业务产生的现实状况,思考其财务处理、相关税务问题及企业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甲方供料 会计处理 税收问题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
建筑施工单位与基本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一般采取“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更深层的原因,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材料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将材料作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方式,不管合同如何签订,都要对大宗材料进行供应。同时税务机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包工包料全额开具发票给甲方入账,也有存在建筑施工单位仅按照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施工劳务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如此种种,一直困扰税企双方,其原因主要源于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模糊所致。本文对甲供材料有关的会计和税收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思考。
现实工作中,采取甲方供料的大多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方式:甲方发出材料时,视同拨付工程款: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工程物资”。施工方收到材料时,视同自购材料进行处理,同时抵减其应收工程款,即:借记“原材料”、贷记“应收账款”;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记“原材料”。期末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在这种模式下,施工方工程收入和成本中均包含甲方供料的材料款,这种会计处理符合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即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
第二种方式:甲方发出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开发成本)”、贷记“工程物资”。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甲方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甲方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需做任何会计处理。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为1000万元,其中含甲方供料100万元。
在方式一的账务处理为:
甲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200万元
贷:应收账款200万元
施工方使用这部分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2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万元
假设工程当年完工,合毛利为50万元,施工方作收入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万元
主营业务成本9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在方式二的账务处理下,甲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或开发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乙方收到材料时,仅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方供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同时,甲方供料给相关单位带来税收方面的问题。
二、税收方面
1、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的区分
材料和设备的区分涉及到建筑业应税营业额的计算。《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对于设备和材料如何划分上,《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即将设备都剔除在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外。因此,财税[2003]16号文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赋予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设备划分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实践中,建设方和税务机关在材料和设备划分上若有争议,可以提请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来裁决。
2、发票开具及营业税缴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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