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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所检察工作几点思考

关于监所检察工作几点思考   摘要: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监所检察的作用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监所检察 社会治安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25-02   根据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等的规定,所谓监所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和对劳教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执行机关统一正确实施。从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看,做好监所检察工作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和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的需要。   一、当前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态度。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   2.获取监督信息难   监所检察对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掌握发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但是监所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诉讼程序进行和刑罚执行环节。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掌握文书的数量极少,主要是相关的机关都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监所检察部门都没有。要监督的话往往要到有关机关去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书,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在有关机关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检察根本没有办法实现。二是被监督单位干警是24小时轮岗值班,而我们是正常工作日制。当我们处于法定节假日时检察监督也随之“休息”,其间出现的问题我们难以知晓。即便在正常工作时间,我们也不可能全天守在监区里,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一个获取监区里发生的本应属于我们监督检察的信息的途径。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依靠被监督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才提供,或者我们偶然遇到和听说。被监督单位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问题,是否全部或如实告知我们,依然取决于其自身利害关系及我们与被监督单位的协调关系。   3.监所检察部门的地位尴尬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监督自然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由于监所检察部门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科室,这样使得监所检察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疑,违背法律原则,难以保障监督检察的公正性。   二、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完善监所检察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1.完善监所检察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要专门针对监所检察做出规定,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2.建立信息通报、规范文书送达制   首先,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在监所场所的违法违纪情况,监管场所应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监所检察部门就能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在押人员的情况、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备查。   3.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监督力度要求监所检察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改进监督方法。   敢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要有监督的勇气和胆略,一经发现要果断地进行监督,不能畏首畏尾,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不愿监督。应当明确监督是我们的职责,不敢监督则检察监督无从谈起。   善于监督要求检察人员在敢于监督的前提下,讲究监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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