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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初查问题探讨
关于职务犯罪初查问题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方法
职务犯罪初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门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里所指的审查,即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否顺利深入的开展。职务犯罪初查是由线索到立案侦查的中间环节,初查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成立和涉案嫌疑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对职务犯罪初查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重视和加强初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
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目的是为立案做准备。它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案件管辖范围: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一般源于案件线索。而案件线索的来源通常有两种渠道,即检察工作人员自查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因此要首先弄清是否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检举人、控告人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权限和管辖范围了解不够,不能判明案件性质,不能确定案件究竟由哪个机关管辖,难免把不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管辖范围的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因而对线索就需要分析和甄别。有的控告、检举往往反映多种犯罪事实,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也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审查和核实,然后才能确定管辖主体,使案件线索得到查证和依法处理。
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检举人、控告人能够正确反映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但也不能否认有的检举人、控告人为了引起??察机关的重视,或者其他心理,往往故意夸大事实,或者仅凭主观臆想推测,使这些材料真伪混杂,出入较大、“水分”较多,缺乏证据材料。因此,要对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断举报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另外要根据举报线索,分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单位情况、家庭状况、生活情况,判断其是否有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还要根据举报情况反映的职务犯罪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金额、职务等,综合判断案件线索的可查性。要对案件材料、发案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分析评估,进行调查核实。查明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查清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应受刑法处罚:首先要查清是否有犯罪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初步确定都存在哪些犯罪事实?是哪一种案件性质?还需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工作?工作的空间有多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是审查这种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行为和金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高检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关键问题就是看已进行初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能否立案,只要具备了立案条件,也就达到了初查目的和条件。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方法
1.秘密初查。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随着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的日益明显,职务犯罪与经济活动的依存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广泛和更加隐蔽,职务犯罪呈现出与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职务犯罪不仅金额越来越大,犯罪分子职务越来越高,而且作案手段也更加隐蔽和狡诈,反侦查的对抗性也更强。再加之法律对检察机关赋予的侦查手段有限,使得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侦查和审查的办法和手段明显不足,这相应地给初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秘密初查,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秘密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而为立案、搜查、拘留、逮捕做好准备,实际上就成为能否立案、能否突破全案、能否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交代犯罪行为的关键。
2.快速初查。举报人在向检察机关做出举报前,必然要前思后想,顾虑重重,要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一旦向检察机关做出举报,就迫切希望其举报的线索真正得到调查,若迟迟不见回音,无疑将影响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让举报人心寒,失信于民。因此,对举报线索应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快速初查,只有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快速初查,让被查对象在未被发觉前,就查清犯罪事实,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抓住本质,收取有力证据。不能给被查对象任何喘息之机,就能使被查对象在立案侦查后束手就擒,低头认罪。
3.委托调查。在审查材料后,发现有职务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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