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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破产法律问题探析

关于自然人破产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自然人破产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中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商法人破产,不承认商自然人破产,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虽出现了自然人破产条款,但仅限于商自然人,其弊端尤为明显。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国目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破产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96-02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虽出现了自然人破产条款[1] 。但草案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商自然人的范围内,而没有扩展到普通自然人。然而,从世界各国的现状来看,市场经济比较完善国家的破产法都包括普通自然人破产。从破产法的历史上看,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中最古老的一种,现代破产制度是在自然人破产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而中国却与此正好相反,破产立法是先从企业开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亿万自然人活跃在市场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更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律既然对自然人规定了市场准入机制,当然也应对其制定相应的淘汰机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二、建立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自然人破产制度根植于商品经济社会,已成为商品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中国目前正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格局呈现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在法人主体之外,同样也存在着大量的自然人主体,自然人破产制度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只有各个主体均在公平的基础上展开竞争,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换言之,“每个人都享有作为人被公平对待的权利”[2],各个市场主体无论其大小、强弱、所有制形态不同,其市场主体地位都是平等、一致的。因此,平等的市???主体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那么当经济主体陷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时,法律应为其提供同样的淘汰机制,设定同样的破产后果,提供相同的破产保护。故法律应允许自然人破产,以充分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2.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国民商法逻辑结构的内在要求。从法理逻辑结构上看,民法表现为主体、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一般运行模式为:民事主体通过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若主体未尽义务致使他人的权利落空,等待他们的将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是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实现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倾向于“先到先得”的执行优先主义,① 这对于同一顺序债权人的公平受偿难有保障,而破产制度恰恰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一要求。因此,若能在上诉制度以外增设破产制度,就能够从不同角度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使得中国的民法在逻辑结构上更加科学。对法人而言,中国已有破产规定,目前缺的仍是自然人破产制度。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债务人欠债不还、举债挥霍浪费的情况并不少见,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及时制止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然肆意进行的恶意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本位思想已代替个人本位而成为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破产制度的社会功能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保护破产人利益已不是破产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破产法已开始赋予债务自然人更生的机会,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为了便于研究,我们把自然人破产分为普通自然人破产和商事自然人破产。在普通自然人破产案中,债务人并没有参加商业经营,目前,社会生活中自然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债务多源于民事借贷、租赁、分期付款等一般民事活动所产生,由于按现行法律这些自然人无法得到破产法的保护,从而无力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更难获得新生、重整旗鼓的机会,这对债务人显然不够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由于这些自然人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如果达到破产界限而不能以相应的破产程序予以救济,势必使家庭的经济生活受到影响,家庭成员的精神受到打击,从而增加社会的负担,影响社会的安定。另外,由于这些自然人的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受偿的机会,因此他们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券得到清偿,往往会采取一些私力救济手段(如威胁债务人、任意扣留债务人财产、拘禁债务人等等),从而造成社会治安的恶化[3]。而允许普通自然人破产则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至于商事自然人破产,在新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已经出现,这里就不再深入探讨。   三、建立中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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