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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产权经济学分析
关于道德产权经济学分析
内容摘要:传统道德观仅从道德行为的外部收益角度进行价值判断,会造成过度供给和过度消费,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科学的道德观应该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的,其判断标准在于道德行为的社会收益是否大于社会成本。正确认识和界定道德产权,构建合理的道德产权制度,能够促进“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道德观的形成,实现个人道德观与社会道德观的融合。
关键词:道德产权 道德观 制度 经济学
产权的三个层次―自然产权、道德产权和法律产权
美国经济学家R#8226;H#8226;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交易费用概念为产权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根据科斯的解释:“产权是指一种权利”。很多产权理论研究者因此把产权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而忽视了其他几个层面的产权,如道德意义上的产权。
从产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产权是基于对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追求,是为实现外部性内在化而作的制度安排。英国福利经济学创始人庇古认为,外部性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必须靠政府干预机制来解决,主张通过征税和补贴等政府干预手段来加以解决,力图建立一种“谁使用,谁付费”的办法来消除外部性。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不赞成这种传统做法,而主张从社会的角度去衡量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收益是否大于它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根据科斯定理的“反定理”,现实中交易费用始终大于零,所以权利的界定将影响交易费用,从而它总是决定效率的重要因素。
对权利的界定存在三种力量,分别体现为原始自然力量确认和保护的习惯权利、道德力量确认和保护的道德权利以及法律力量确认和保护的法律权利。
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对习惯权利作了精辟的论述,“这是从古至今就为占有者们所许可的,因此就产生了孩童的习惯权利”。诸如捡枯枝、采野果、拾麦穗等都是人的习惯权利。追溯这种习惯权利得以确认和保护的力量源泉,表层上可以理解为人们的公认许可而形成的习惯,实质在于“人的自然依赖关系”决定的原始自然力量。以习惯权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一种以原始???然力量为基础的产权关系,这种产权姑且界定为“自然产权”。
道德权利表示一种观念和意识的存在,它依赖于这种观念和意识的支配力量得以确认和保护。以道德权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道德力量为基础的产权关系,这种产权可以界定为“道德产权”。
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得以产生。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力量,通过对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形成法律关系。这种体现法律意志和力量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以法律权利为内容的产权关系,也就产生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产权”。
道德权利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习惯权利也可以提升为法律权利,但它们本身是可以不依赖法律力量而存在的。因此自然产权和道德产权均可以表现为法律产权,但客观上又存在独立于法律产权之外的自然产权和道德产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道德力量产生的无因管理行为而形成的道德产权关系同时表现为法律产权关系;而基于道德力量产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道德产权关系就未表现为明确的法律产权关系。
道德关系的产权分析
道德的价值判断问题
道德表现为人们心灵深处的观念和意识,是一种价值观,通常是指那些用来明辨善恶的规则和原则。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人们可以判断某种行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决定着人们是接受还是反对某行为。不同社会区域不同时期的不同组织或个人的道德标准是不一定相同的。现实中有四种道德观:功利观、权利观、公平理论观和综合社会契约理论观。大量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功利道德观占据主要地位。但随着个人权利、社会公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日益被重视,道德标准有待重新塑造。
在道德观的指导下,人们就能够区分道德和不道德的行为。道德行为在我国伦理学界有不同的定义。罗国杰先生认为,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统称为道德行为。魏英敏先生等认为,出于明确的目的和本人的主观意志的自知、自主、自择的并有利于他人和社会集体的行为是道德行为,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这些观点实质上都是从道德行为的外部收益角度来进行价值判断的。这种只考虑道德行为的外部收益,不考虑道德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成本和收益的道德观必然造成道德产品的过度供给和过度消费,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不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因而是片面的局部的道德观。道德行为产生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有可能是纯自利性或纯他利性动机,也可能是二者均在。但这不应该成为道德与否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社会支持的道德观应该是有利于整体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道德观,标准在于道德行为的社会收益是否大于社会成本。
道德行为与道德关系
道德行为是一种意志和观念的表现,是合乎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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