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几点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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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几点思考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几点思考   消费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而促进消费、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也随之升级,除了传统的生存型消费、商品消费外,还有发展型的消费,其中典型的、最主要的发展型消费就是日益增加的金融消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现状      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被忽视、被损害的现象在不断增加。      (一)金融机构说明不实的行为   说明不实是现在金融消费中最普遍的现象。金融产品与普通的商品相比有不同的特性。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信息性。金融产品是各种信息的集合而非具体的物质形态,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上的地位。金融产品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复杂性。金融产品是金融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经济、金融知识设计出来的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对于一般的非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来讲很难完全了解,因此,金融消费者也就很难对金融产品做深入全面的分析,对于很多关于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金融消费者也很难理解和判断,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为追逐利益不惜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以银行为例,银行在销售各种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夸大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对预期的利益作虚假陈述,致使消费者在只得到片面信息后就做判断,在这样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作出不理智的决定。      (二)金融机构的不规范劝诱行为   不规范劝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不当销售,通常的具体行为是在推销产品时夸大宣传产品的收益,回避产品的风险。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还是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财产品。为了争取客户,抢占市场,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办法向金融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不规范劝诱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三)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行为   根据新华网报道,一位马先生银行信用卡欠账5368元,多次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并且银行的工作人员将催款函贴在了马先生所在村的村口电线杆上,整个村的人都知道了此事,使得马先生的名誉权受损。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的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故意非法向第三人披露自身合法掌握到的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过失泄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以不合法的方式收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四)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现象   2010年在金融领域,ATM机的同城跨行取款涨价尤为引人关注。像这样的“涨价”和“收费”现象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借记卡年费、异地取款授予费、零钞清点费还有证券公司的各种服务性收费。2009年6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挂出费用调整公告,涉及个人汇款、异地存取款、资信证明以及外汇汇款等业务在内的23项个人金融业务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21项是向上调整,异地存取款等部分业务的收费甚至翻番。像这样关系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金融消费费用,金融机构并没有召开听证会,而是单方面就做出了收费涨价的决定。而且各金融机构几乎是在一段时间内相继作出涨价决定,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是行业协同行为。这种金融领域的集体涨价行为剥夺了金融消费者“用脚投票”的权利,而只能被动接受这些“不合理”的收费规定。   除了以上所说的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为外,还有其他很多现象。比如强制搭售行为、保险合同和其他金融服务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些行为都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市场上危害金融消费者的现象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暴露在真空状态下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真空”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管是金融消费者自己还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都不是十分了解。以至于大家都缺少维权和保护的意识。因此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最早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拥有六项基本权利。也有学者主张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普通消费者所享有的九种权利同样也赋予金融消费者,等等。   金融消费者作为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里的延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也当然享有。而且由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复杂性的特点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还应该享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有权利获得金融活动相关的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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