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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困难与对策
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困难与对策
[摘要]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面临薪酬的分割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税法中存在模糊之处等带来的困境,可以从加强部门、学校之间的配合,高校内部进一步细化代扣代缴的内容,税务部门对存在疑点之处进行补充说明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发展,我国高校职工队伍日益庞大,2009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数所聘任的教职工人数达到2111451人,其中专人教师数达到1295248人。如此庞大的职工队伍,其个人所得税必然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因此,规范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基本现状
2009年,教育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到34543元,其中国有、城镇和其他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34678、27515、32663元,表明高校个人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实际上,高校职工中处于收入底端的一般行政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可能难以达到所得税的起征点,而部分专家、教授的收入可能超过万元,这表明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面临较为复杂的局面。
从税法规定来看,当前,高校所得税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误餐补助、校内津贴等),劳动报酬所得(主要是监考费、阅卷费等)、稿酬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但对这些项目正式所得税时内部又细分为很多级别,如工资薪金有9级超额累进税率,这就使得整个代扣代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测算体系。实际上,当前高校代扣代缴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仅对工资收入实施代扣代缴,而其他收入则不进行代扣代缴。这主要是针对部分除工资外其他收入相对较少,财务部门统计实施代扣代缴没有实质意义的群体。第二种是工资和其他收入按照不同的税率实施分类扣税,对于工资实施总额扣除起征点数额后再实施累进税率,劳动报酬、稿酬则采取比例税率,其他收入如专利转让等则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比例税。第三种是采取工资和收入合并后整体纳税。即将职工所有进行加总后纳税。总体来看,如此复杂的规定,要实现代扣代缴,必然会面??一些现实难题。
二 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现实难题
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面临薪酬的分割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税法中存在模糊之处等带来的困境。
(1)薪酬的分割性不利于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当前,高校个人所得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包括财政工资、课时津贴以及部分福利收入,这些收入有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院系甚至不同的学校,这就使得对于应缴税款的基数难于统计。部分高校规定,教职工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本人自行申报纳税,在外部监管体系不严密的前提下,高校职工出于各种理由,一般也不会自主申报校外收入所得。并且,这种不同单位发放的收入总额可能会小于缴纳税额的起征点,而使得职工免于纳税,但如果将这类数额相对较小的收入进行汇总,则很可能会超过起征点。因此,这种薪酬的分割性会对代扣代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题。
(2)管理制度的缺陷不利于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对于高校教师而言,由于课时费、津贴大多集中于某一时期如期末或者期初进行统一发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等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这种发放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薪酬来进行纳税,然而,一方面,这部分奖金薪酬可能是各种劳务、福利累加结果,如果课时费、津贴分解到月,则可能使得代扣代缴的总额会减少。因此,这并非完全是完全意义上的奖金,采用这一计税方法使得整个计税额度相对变得更大,增加了职工的支出。另一方面,这种规定本身也增加了职工税收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终奖金中只是减去了一次速算扣除额,而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以奖金数除以12来确定的,这就可能使得职工总收入增加,扣税后实际收入会减少。此外,高校相关责任人责任意识不够,大多为财务部门根据工资总额进行简单的税收扣除,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代扣代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执行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职业素养还有待提升,也不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并且,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执法不严、监督缺位等都不利于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对职工个人非工资收入的纳税情况缺乏应有的监督和检查,这也不利于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
(3)税法中的模糊之处带来的困惑
由于高校个人所得税具有税源广泛、分散等特征,从而使得税法中对于高校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还存在一些未尽之处,这使得在实施代扣代缴过程中可能出现不规范的行为。如对于阅卷费、监考等收入,具体应划分为劳动报酬还是工资收入,对外聘人员中“长期”这一词语的具体界限都没有进行明确,如长期可以代表一年、二年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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